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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证监会发布创业板IPO办法和再融资办法征求意见稿

        文章来源: 发布时间:2014-03-25 00:00 浏览次数:2273次 分享:

        证监会3月21日发布修订后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以及《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其中,《创业板IPO办法》拟将创业板IPO的最低财务门槛由此前的“最近一年营业收入不少于5000万元,最近两年营业收入增长率均不低于30%”下调至“最近一年盈利,最近一年营业收入不少于5000万元”;创业板申报企业将不再限于九大行业,范围拓展到所有行业。但“国家产业政策明确限制的产能过剩、高污染及高能耗行业的企业仍不能发行上市”。修订后,创业板财务指标较主板低,但高于新三板挂牌条件,基本符合创业板在多层次资本市场的定位。

        《再融资办法》规定:只要符合最近两年盈利等要求就能进行非公开发行,但公开发行必须符合资产负债率在45%的指标;同时引入5000万元以下的“小额快速”定增机制。

        对于公开发行,再融资办法规定配股股份数量不超过配售前总股本的30%;增发发行价格不低于公告招股意向书前20个交易日或者前一个交易日公司股票均价。

        对于非公开发行,再融资办法规定发行对象不能超过5名;发行定价与锁定期挂钩——发行价不低于发行期首日前一个交易日公司股票均价的,新发股份不设锁定期;发行价低于发行期首日前20个交易日或者前一个交易日公司股票均价但不低于90%的,新发股份锁定一年;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控制的关联方,以及董事会引入的境内外战略投资者以不低于董事会作出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决议公告日前20个交易日或者前一个交易日公司股票均价的90%认购的,新发股份锁定三年。

        “小额快速”定增机制适用于:募资额5000万元且不超过公司净资产的10%。年度股东大会可一次决策、董事会分次实施,12个月内“小额快速”定增总额限定为不超过最近一年公司净资产的10%。同时,“小额快速”定向增发适用简易程序,证监会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核准或者不予核准的决定,在核准后实现“闪电发行”,允许“小额快速”定增在特定发行对象范围内“不保荐不承销”。

        此外,若上市公司向前10名原股东、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监高或公司员工等对象进行定增,上市公司可以自行销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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