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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加快推动全省后备企业股份制改造的通知

        文章来源: 发布时间:2015-09-28 00:00 浏览次数:1579次 分享:

        关于加快推动全省后备企业股份制改造的通知

                             

        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政府金融办、财政局、地税局、工商局、国税局: 

            企业进行股份制改造有利于企业建立规范的公司治理结构,明晰产权关系;有利于提升企业管理水平,提高核心竞争力,实现企业的持续健康发展。为深入贯彻落实谢伏瞻省长在全省上市公司及上市后备企业座谈会上的讲话精神,加快推动我省省定重点上市后备企业、新三板挂牌后备企业股份制改造,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加强组织领导

            1.省政府金融办负责全省省定重点上市后备企业、新三板挂牌后备企业股份制改造工作的组织、指导、协调、督查等工作,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政府金融办负责对本地省定重点上市后备企业、新三板挂牌后备企业股份制改造的组织、服务等工作。省政府金融办将对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政府金融办推动股份制改造工作进行督查,每半年对股份制改造工作成效、对接资本市场等情况进行通报。 

            2.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政府金融办在组织、服务工作中,要坚持市场导向、企业为主、政府推动,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充分调动企业的积极性;坚持科学规划、规范操作、重在培育,引导企业与资本市场有效对接,培育壮大一批骨干龙头企业,优化全省企业组织结构;坚持分类指导、一企一策,根据企业所处发展阶段,实施差别化分类指导。

            二、积极提供金融支持

            1.加大对股份制改造企业的信贷支持。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政府金融办要为股份制改造企业和金融机构搭建好桥梁和平台,优先帮助股份制改造企业获得金融机构的信贷支持,积极开展知识产权质押、应收账款质押、动产质押、订单质押、仓单质押等抵质押贷款业务,创新信贷服务方式,提高信贷审批效率。对股份制改造企业合理的票据承兑、贴现需求优先给予支持。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信贷政策要求、发展前景和信用较好但暂时有困难的企业,维持合理的贷款利率,积极构建平等、互惠、互利的银企关系。

            2.支持股份制改造企业扩大债券融资。鼓励符合条件的股份制改造企业通过开展资产证券化和发行公司债、企业债、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私募债等各类债务融资工具融资,扩大直接融资规模。

            3.引导社会资本发起设立企业股份制改造股权投资基金。支持股权投资管理机构发起设立企业股份制改造股权投资基金,专门用于支持企业股份制改造,引导和鼓励各类股权投资机构入驻发展。有条件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也可设立相应的引导基金。 

            4.建立健全金融服务体系。股份制改造企业要积极聘请资本市场中介机构对企业股份制改造提供专业化指导服务;金融机构要针对股份制改造企业行业类型、发展阶段的金融需求特点,定制个性化金融产品和服务,提供融资、结算、理财、咨询等综合性服务。实施股份制改造企业股权集中登记托管,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与新三板、中原股权交易中心、河南省产权交易中心开展合作,为股份制改造企业提供股权质押融资。建立股权投融资平台,为投融资双方提供直接融资对接渠道。引导推动融资性担保机构、小额贷款公司、民间资本管理机构、民间借贷服务机构支持服务企业股份制改造。支持推动符合条件的股份制改造企业进入新三板、中原股权交易中心挂牌、融资。

            三、落实税费支持政策 

            1.落实企业股份制改造重组税收优惠政策。严格执行国家税收法律法规,股份制改造企业在办理土地、房屋权属(固定资产)划转时,相关部门要开通企业上市绿色通道;股份制改造后主要股东、经营场所、经营范围等不发生改变的,对符合国家有关企业事业单位改制重组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免收交易手续费及相关契税。

            2.落实企业兼并重组税收扶持政策。股份制改造企业兼并重组、资源整合的,按照《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优化企业兼并重组市场环境的意见》(国发[2014]14号)和省里出台的相关文件规定执行。股份制改造企业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一并转让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债务和劳动力的,不属于增值税和营业税征收范围,不视同销售而征收增值税和营业税。同时,进一步落实国务院关于降低收购股权(资产)占被收购企业全部股权(资产)的比例限制,扩大特殊性税务处理政策的适用范围。符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企业重组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109号)规定的特殊性重组条件,企业所得税按照特殊重组业务进行税务处理。

            3.缓免缴相关税费。企业因股份制改造而需要补缴营业税、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等税费,因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可按税收征管法相关规定提出申请并经审核批准后,延期缴纳。企业在股份制改造过程中一次性发生的土地、房产、车辆等权证过户,企业用水权、用电权、用气(热)权及其他无形资产过户,相关部门应按规定减免行政事业性收费,涉及国有资产的,按照国有资产有关管理规定办理。企业在股份制改造过程中需办理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的,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等有关部门应依法办理相关手续,按规定减免行政事业性收费。鼓励和支持股份制改造完成企业申请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改制企业为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研发费用,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按规定加计扣除。 

            四、狠抓工作落实

            1.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政府金融办要把企业股份制改造作为企业上市工作的重中之重,加强企业股份制改造相关政策的调查研究,针对股份制改造企业在引进中介机构、启动股份制改造、股份制改造完成等不同阶段的情况,会同有关部门制定适合本辖区实际的工作方案、激励措施和政策,切实帮助企业解决实际困难,大力推进企业股份制改造工作。

            2.加强对股份制改造企业的业务指导,采取“一企一策”,切实抓好股份制改造的关键节点,把企业存在的问题和隐患解决、消化在股份制改造前阶段;对于尚未进入股份制改造的企业,要帮助企业抓紧筛选中介服务机构,制定推进企业股份制改造的工作计划或一揽子方案,明确目标,落实责任,列出时间表,按照半年、一年、两年三个时间节点分类推进后备企业股份制改造。

            3.为企业股份制改造提供便捷、高效的行政服务。各部门对股份制改造企业第一时间进行政策引导,积极宣传相关优惠政策,指导其了解办理流程和准备所需提交的材料,为其开辟无障碍一窗式办理,推出跟踪服务机制,针对股份制改造登记后企业经营发展中碰到的困惑、难题做好解释、沟通和指导工作。

            4.营造良好的改制环境。加强企业股份制改造工作培训,激发企业股份制改造的内在动力。营造诚信信用环境,保护股东、债权人、职工的合法权益。充分依托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多形式、多方位加强对股份制改造工作的宣传报道,积极营造良好舆论氛围。

            五、时间安排及目标

            1.股份制改造拟实施“三年行动计划”。自2015年起,努力做到能改尽改,力争到2017年底,实现全省省定重点上市后备企业、新三板挂牌后备企业全部完成股份制改造,普遍建立起现代企业管理制度,具备对接资本市场的基本主体资格条件。

            2.通过股份制改造,企业在相关中介机构辅导下基本达到以下目标:产权清晰,股权结构优化;公司治理结构完善,内部控制制度健全;财务规范;历史遗留问题得到解决,挂牌或上市主体资格合法;实现“人员、财务、资产、机构、业务”五个方面的独立。

            联 系 人: 赵小东     

            联系电话:0371-69690823     15837105891

         

         

              河南省人民政府金融服务办公室()

              河南省财政厅()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

               河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

                                    20158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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