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各县(区)建设局、招标代理机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建筑市场秩序,提高工程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住建部第124号)、《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住建部第22号令)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的通知》(建市规〔2019〕1号)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规范我市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承发包的事项通知如下:
一、建设单位(发包人)在进行工程招标或直接发包项目时应履行工程项目主体责任和首要责任,不得将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不得违法发包,肢解发包。
二、建设单位(发包人)不得将一个单位工程或者应当由一个承包单位完成的建筑工程肢解成若干工程进行发包。除单独立项的专业工程外,建设单位(发包人)不得将一个单位工程的分部工程施工发包给专业承包单位。
三、对于地下空间统一开发的、同一基坑内的群体工程,建设单位(发包人)应当将该项目的施工全部发包给一个承包单位实行施工总承包(地下与地上分别是不同建设主体的除外)。除单独立项的基坑工程(桩基、土方等)以外,不得将基坑工程(桩基、土方等)单独发包。
四、对于拥有各自独立地下室外墙的多个基坑的群体工程,建设单位(发包人)可以将该项目的施工全部发包给一个承包单位实行施工总承包,也可以按照每个基坑对应的地下及地上主体结构作为一个单体工程,分别进行发包。
五、自本通知发出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