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7月7日,福建省厦门市发布《存量非住宅类房屋临时改建为保障性租赁住房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明确,符合条件的非住宅类存量房屋可申请改建为保障性租赁住房。同时,不变更土地使用性质、土地使用年限,不补缴土地价款,助力加快盘活闲置房屋资源,加大保障性租赁住房供应。
此前,为解决新市民、青年人等群体住房困难问题,加快完善住房保障体系,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意见》指出,通过5种方式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在利用存量闲置房屋建设方面,文件提出,对闲置和低效利用的商业办公、旅馆、厂房、仓储、科研教育等非居住存量房屋,经城市人民政府同意,在符合规划原则、权属不变、满足安全要求、尊重群众意愿的前提下,允许改建为保障性租赁住房。
厦门市综合施策、多渠道加大保障性租赁住房房源筹集力度,以“建立多主体供给、多渠道保障、租购并举的住房制度”为导向,加快盘活闲置房屋资源,加大保障性租赁住房供应,全面构建“稳租期、稳租金”的住房租赁体系。召集住房租赁企业和有改建存量非住宅意向的企业召开政策通气会,联合资源规划、建设、执法等部门及各区政府(管委会)召开业务操作座谈会,进一步简化审批程序、打通审批环节、优化业务流程,加快推动“非改租”项目落地。
《实施方案》遵循“政府引导、市场参与,市区统筹、分级审批,整体产权、用地性质不变,纳入备案、强化监管”的改建原则,由政府给予政策支持,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适用的改建范围为:本市行政辖区内经合法批建并已建成的商业、办公、旅馆、厂房、仓储、科研教育等非住宅类存量房屋,可申请改建为保障性租赁住房。其中,商办类房屋应以地块、楼栋(梯)或独立楼层为申请单元,厂房、仓储类应以地块、楼栋为申请单元,旅馆、科研教育类应以地块为申请单元。改建后的保障性租赁住房重点解决新市民、青年人等群体住房困难问题,原则上每套(间)建筑面积不超过70平方米,以30平方米~45平方米的小户型为主,租金价格接受政府指导,低于同地段同品质市场化租赁住房租金。用地性质、原土地使用年限不变,不征收土地价差;改建后不得分割登记、分割抵押、分割销售;纳入厦门市住房租赁交易服务平台统一监管等。为保证改建后保障性租赁住房满足居住标准,改建项目结构上应符合安全牢固的要求,改建后的保障性租赁住房应具备良好的卫生、通风和采光等居住条件,应符合给排水、供电等相关要求。厂房、仓储类改建项目须设立相应安全隔离措施,确保人员居住安全。改建完成后原则上不得少于50套(间)且建筑面积不少于2000平方米。
此外,房屋违规违建未处理的;已纳入政府土地征收或储备计划;土地使用权人尚未按原有土地出让合同或监管协议等约定完成税收等承诺的总部办公用地项目等情形不得纳入申请改建对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