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问题一:《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发布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2017年第10号令)第六条第一款第(三)项中“中标候选人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资格能力条件”具体包括哪些文件?
问题二:中标候选人公示是否要求公开业绩合同复印件?
问题三:除了公布总分、排序、报价等基本内容,是否需要将评标委员会评分的每一小项的分数都予以公示?
国家发改委答复:
问题一:中标候选人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资格能力条件具体包括哪些文件,要视具体招标项目要求而定,现行法律法规未作出统一规定。
问题二:《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发布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2017年第10号令)只要求公开中标候选人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资格能力条件,未要求公开证明业绩的合同复印件等文件。合同复印件是否涉及商业秘密,应根据《民法典》《反不正当竞争法》《关于禁止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若干规定》(工商行政管理局1995年第41号令)等法律法规进行具体认定。
问题三:关于是否需要公示评标委员会评分的每一小项的分数,国家层面没有统一规定,目前各地做法各不相同。招标人从提高招投标活动透明度、接受社会监督的角度出发自愿公开的,可以在中标候选人公示中公布相关内容,但评标委员会成员的名单应当保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