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洛公管办〔2022〕2号
各招标单位及招标代理机构,各县(区)公管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市各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
为强化招标人主体责任,持续优化我市招标投标营商环境,切实保障市场主体平等参与招标投标活动,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等十三部委《关于严格执行招标投标法规制度进一步规范招标投标主体行为的若干意见》(发改法规规〔2022〕1117号)等文件精神,现就对招标文件实施公平竞争审查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实施范围。全市范围内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招标文件(含招标公告、资格预审文件)必须按本通知要求实施公平竞争审查。
二、审查方式。各招标单位应在招标文件发布前,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按照《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细则》(国市监反垄断〔2021〕2号)的有关要求,由内部法制工作机构或法律顾问对招标文件进行公平竞争审查,形成《招标文件公平竞争审查自查表》(见附件),并将书面审查结论作为招标文件附件同步线上发布,接受社会监督。
三、监督检查。各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采取受理投诉举报、日常巡查及“双随机一公开”执法检查的方式强化事中事后监管,重点检查招标文件中是否落实公平竞争审查机制,是否存在违法违规和影响公平竞争的条款。在检查中发现招标文件没有进行公平竞争审查的,或存在违法违规和影响公平竞争条款的,应当责令招标单位和招标代理机构改正。招标单位和招标代理机构应在收到监督部门发出的检查意见后及时修改完善招标文件,对拒不改正的,各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应按照职责分工依法查处。
四、有关要求。各招标单位应切实履行招标项目的主体责任,在招投标活动中积极落实公平竞争审查机制,持续优化我市营商环境。对编制的招标文件未进行公平竞争审查,或存在违法违规条款、招标行为不规范的招标单位和招标代理机构,将加大随机抽查的频次,并纳入不良信用记录。
2022年12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