众筹平台是指用“团购+预购”的形式向投资人募集项目资金的投资平台。通常通过互联网方式发布筹款项目并募集资金。
中国人民银行《2014年中国金融稳定报告》将众筹融资界定为“通过网络平台为项目发起人筹集从事某项创业或活动的小额资金,并由项目发起人向投资人提供一定回报的融资模式”。相对于传统的融资方式,众筹平台募集资金具有门槛低、创新性、开放性、多样化的特点和优势,但另一方面,其可能存在较大法律风险、信用风险也更高。
一、众筹平台涉及非法集资的风险点提示
(一)非法股权融资
股权类众筹目前是法律风险最大的一类众筹,众筹平台进行股权融资时应遵循如下原则:
1、不得采用广告、公开劝诱和变相公开方式发行股份,如通过媒体、推介会、传单、手机短信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
2、不得向不特定主体募集资金;
3、具备合格投资人的身份。平台应当对投资方资格进行审核;
4、充分的风险提醒,不得承诺收益;
5、不向超过200个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6、不得为平台本身公开募股。在股权融资过程中违背上述任何一项原则均涉嫌非法集资。(二)向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
众筹平台先归集资金、再寻找借款对象等方式,使放贷人资金进入平台的中间账户,产生资金池。众筹平台通过网站等媒体向社会公开宣传融资项目,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实物或者现金方式给付回报,向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前述行为涉及非法集资。
(三)从事融资、担保类业务众筹平台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许可从事融资、担保类业务,且未受到相应的监管,其融资、经营行为涉及非法集资。
(四)虚构众筹项目
众筹平台未能及时发现甚至默许借款人在平台上以多个虚假借款人的名义发布大量虚假且具有吸引力的项目,向不特定多数人募集资金,用于投资房地产、股票、债券、期货等市场,有的直接将非法募集的资金高利贷出赚取利差。
二、众筹平台涉及非法集资的行为认定
(一)约定固定回报
股权众筹作为一种融资模式,对于投资人而言,应当是风险和利益共担的。发行人为了增加项目的吸引力,而在股权众筹计划中约定固定回报或承诺投资本金不受损失,这已经涉嫌非法集资。
(二)回报类众筹发布虚假信息回报类众筹如果不能够规范运作,使融资方有机可趁,发布虚假信息,可能触碰集资诈骗的刑事法律风险,若未达到刑事立案标准,则可能构成金融类行政违法行为。
(三)股权众筹的投资者不合格“金融资产不低于300万元人民币或最近三年个人年均收入不低于50万元人民币的个人”是目前对于股权众筹的投资者的法定要求。
(四)股权众筹平台兼营个体网络借贷、网络小额贷款业务根据2014年12月出台的《私募股权众筹融资管理办法(试行)》,股权众筹平台不得兼营P2P或网络小额贷款业务。如果存在兼营情况,涉嫌非法集资。
(五)融资者同一时间通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股权众筹平台就同一融资项目进行融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