爱彩365彩票官方app下载_Microsoft 365家庭版_365bet手机网站人民政府
关于加强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和管理的实施意见
洛政〔2014〕5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管理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1〕45号)和《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若干意见》(豫政〔2011〕84号)精神,进一步加大我市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力度,建立健全多层次住房保障体系,规范公共租赁住房的建设和管理,促进“住有所居”目标的实现,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着力完善建设、管理制度,建立健全长效工作机制,促进住房保障事业可持续发展,逐步形成符合市情的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管理体系。到“十二五”末,力争实现本市城镇中等偏下收入家庭住房困难问题得到基本解决、新就业职工住房困难问题得到有效缓解、外来务工人员居住条件得到明显改善的目标。
二、基本原则
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工作要坚持从实际出发,满足基本住房需要;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完善分配保障机制;坚持因地制宜、科学规划,确保应保尽保;坚持以人为本,更好地满足保障对象差异化需求。
三、具体措施
(一)建立目标责任制
市发展改革委、财政局、住房城乡建设委、规划局、国土局等单位要加强协作,密切配合,提高效率,在土地供应、资金分配、项目审批、建设协调、监督考核等方面建立健全长效机制,保证各项工作顺利推进。进一步完善落实目标责任制,各县(市、区)签订住房保障工作责任书,确保工作计划落实。
(二)统筹安排年度建设任务
坚持“以县(市、区)为主、全市统筹”的原则,根据省政府下达我市的年度公共租赁住房建设任务和实际分布,结合各县(市、区)的人口和住房需求,由市住房保障部门按比例分配年度建设任务,各县(市、区)政府作为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的责任主体,合理安排项目组织实施,按要求的时间节点完成建设任务。
各单位要为公共租赁住房建设提供服务。规划部门负责项目的规划选址和审批,国土部门负责项目的用地审批和供应,建设部门负责项目的质量监督,财政部门负责项目的资金筹措和供应。
(三)加强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管理
1. 落实商品房配建公共租赁住房的规定
严格执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管理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1〕45号)中关于“新建普通商品住房项目,应当规划配建一定比例的公共租赁房,具体配建比例和管理方式由市县人民政府确定”的规定,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若干意见》(豫政〔2011〕84号) “新建设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住房、商品住房项目要按照不低于项目总规划建筑面积10%的比例配建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的要求,各县(市、区)要结合实际,组织配建。城市区根据年度建设任务、公共租赁住房保障需求和公共租赁住房分布情况,由各城市区政府提出具体配建意见,报市政府研究后确定。住房保障部门将配建公共租赁住房的有关要求函告城乡规划部门和国土资源部门。城乡规划部门将配建公共租赁住房有关要求列入出让土地《规划技术要点通知书》,国土资源部门在土地挂牌出让前,要把配建公共租赁住房要求作为土地出让的条件,写入土地出让公告,并在土地出让合同中予以明确。
2. 鼓励在村民安置小区内集中建设小户型安置房
鼓励各城市区将城中村改造安置住房村民居住的富余部分,集中建设为60平方米以下的小户型,产权归村民所有,用于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租金收入归产权人,租金差额由城市区政府补贴。
3. 集中建设公共租赁住房
各城市区根据年度目标任务,组织建设或委托房地产开发企业集中建设公共租赁住房。各产业集聚区、工业园区根据用工企业住房需求,统一规划、集中建设。公共租赁住房建设项目应安排在公共服务设施齐全、生活便利的区域,其配套的道路、供水、供电、供气、供暖、通讯等市政基础设施,要与住房同步规划设计、同步建设、同步交付使用。
4. 完善公共租赁住房配套设施
公共租赁住房应实施基本装修,室内设施设备完整,达到入住条件。凡具备燃气、采暖和热水供应条件的,与商品住房项目建设同步进行,一次性配套建设到位。
(四)提高规划建设和工程质量水平
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坚持“大分散、小集中”的布局模式,集中建设与配建相结合,提高规划设计水平。优化住宅功能及内部构造设计,全面提高公共租赁住房整体品质。规范工程建设各方责任主体,实行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负责人和项目负责人责任终身制。强化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质量监管责任,严格实行建设过程中的见证取样和送检制度;落实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制度;执行永久性标识制度。
(五)建立考核问责机制
开展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廉政风险防范、效能监察和政府督查工作,建立约谈和考核问责机制,将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管理工作纳入政府绩效管理,作为考核县(市、区)主要领导的重要内容,记入业绩档案。对于完成任务的县(市、区)由市政府筹集资金给予奖励,奖励资金用于公共租赁住房项目建设;对于未完成任务的县(市、区)实施问责。
四、保障制度
(一)确保用地供应
提高公共租赁住房用地供应计划性,单列指标,做到公共租赁住房用地应保尽保。对于未按时完成公共租赁住房用地供应计划的县(市、区),原则上不再供应商品住房用地。创新公共租赁住房用地供应方式,研究建立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用地定向储备制度,积极争取信贷资金支持。
(二)增加各级政府资金投入
中央预算内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补助资金和配套基础设施建设资金要全额拨付投资主体。县(市、区)政府要将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资金纳入地方财政年度预算,严格落实土地出让收入不低于3%的比例,按宗提取用于保障性住房建设。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在提取贷款风险准备金和管理费用之后按规定用于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财政预算安排部分资金,确保资金供应。市财政部门会同市住房保障部门,及时分配下达中央、省级补助保障性住房资金,积极按政策规定筹集、分配市本级保障性住房建设及奖励资金。各县(市、区)负责按照年度建设任务确保项目资金供给。
(三)落实税费减免政策
严格落实国家和省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转让和经营等环节的相关税收优惠政策,免收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
五、工作要求
(一)严格配租管理
市住房保障部门负责对市、区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准入、分配及退出进行管理;企业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由企业按照本市公共租赁住房准入条件自行组织分配,分配结果报市住房保障部门备案。
(二)使用及管理
公共租赁住房按照“谁投资、谁所有”的原则,产权归投资人所有。市财政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的租金收缴、维修及管理,目前由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负责,逐步过渡到属地管理;各城市区组织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的租金收缴、维修及管理,由各城市区政府负责;企业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的租金收缴、维修及管理,由出资企业负责。
(三)加强监督
利用门户网站、新闻媒体等对公共租赁住房的房源、分配、退出等信息全公开,接受社会监督。公共租赁住房的产权单位要严肃查处公共租赁住房转租、出借、闲置等违法违规行为,对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规行为,要依法依纪严肃查处,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2014年8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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