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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快发展学前教育的意见
洛政〔2014〕68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满足人民群众对学前教育日益增长的需求,根据《国务院关于当前发展学前教育的若干意见》(国发〔2010〕41号)和《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大力发展学前教育的意见》(豫政〔2011〕48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明确学前教育的指导思想和发展目标
学前教育是国民教育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重要的社会公益事业。近年来,我市大力发展学前教育,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入园难、入园贵”。但是,学前教育的发展与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需求之间还存在一定差距。目前,我市学前教育学位不足、师资薄弱、质量不高,“上公办幼儿园难、上民办幼儿园贵”的问题突出,成为我市教育体系中的薄弱环节。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进一步提高认识,把发展学前教育纳入政府重要民生工程,切实解决学前教育面临的困难和问题,大力支持、扎实推进各级各类幼儿园特别是普惠性幼儿园的发展。
(一)指导思想
坚持学前教育公益性和普惠性的原则,大力发展公办幼儿园和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公办民办并举,落实各级政府主体责任。创新体制机制,探索发展学前教育的办法和途径。建立覆盖城乡、布局合理的学前教育公共服务体系。遵循幼儿身心发展规律和教育规律,科学育儿,全面提升学前教育质量和水平。
(二)发展目标
根据国家、省工作要求,制定并实施好“第二期学前教育三年行动计划”,建立与中原经济区副中心城市目标定位相匹配的学前教育体系。
到2015年底,全市基本普及学前一年教育;学前三年毛入园率达到85%以上;80%以上幼儿园达到办园标准;85%以上幼儿园长和幼儿教师具备教师资格,80%以上幼儿教师具有专科学历。
到2020年底,学前三年毛入园率达到92%以上;幼儿园全部达到办园标准;幼儿教师中具有专科学历的达到95%以上。
二、多渠道增加学前教育资源供给
(三)科学规划学前教育布局
以县(市、区)为单位,科学编制学前教育发展规划,并将其纳入城镇、新型农村社区建设规划。根据人口出生及人口流动趋势,科学预测、确定规模、合理布局,逐步完善县、乡、村三级学前教育网络。按照城镇每5000人口设置1所6个班的普惠性幼儿园,乡镇3万人口以上的至少举办2所、3万人口以下的至少举办1所标准化、普惠性乡镇中心幼儿园的标准进行规划。幼儿园选址应本着方便群众接送的原则,靠近居民区。城镇幼儿园建设要充分考虑进城务工人员子女接受学前教育的需求。农村幼儿园建设要着力保障农村留守儿童入园。各县(市、区)要在2015年6月底前确定学前教育布点规划,并按照有关文件要求,认真落实城市区住宅建设项目配建幼儿园相关规定。
(四)加大财政投入
市政府设立学前教育发展专项资金,用于对各县(市、区)建设目标完成情况的奖励,对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的奖补和公办幼儿园的改革创新等。
各县(市、区)政府要完善学前教育经费保障机制,切实保障财政性学前教育经费投入。学前教育经费不得低于当年财政性教育经费总投入的3%,并在今后5年逐年增加。
落实经济困难家庭幼儿入园补助机制。对城乡低保家庭子女、孤儿和残疾儿童入园进行资助,确保此类幼儿能够接受普惠性学前教育。
(五)多种形式举办幼儿园
引导鼓励社会资本投入学前教育。认真落实《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关于创新投融资机制鼓励引导社会资本投入教育领域意见的通知》(豫政办〔2011〕30号),充分发挥财政的引导、杠杆和补偿作用。建立和完善捐赠教育激励机制,鼓励和引导社会力量通过多种形式捐资助学。落实个人教育公益性捐赠支出所得税税前扣除的规定。
大力发展公办幼儿园。加大政府投入,加快新建、改扩建一批公办幼儿园,提供“广覆盖、保基本”的学前教育公共服务。制定优惠政策,支持街道、农村集体举办幼儿园。鼓励优质公办幼儿园举办分园或合作办园。对现有公办幼儿园的学位分配要坚持公开透明、机会均等的原则。
引进总体投入较大的“品牌连锁园”,促进我市学前教育品牌化、多元化发展,满足幼儿家长不同层次的学前教育需求。
积极开展管办评分离、委托办园、公建民营、民办公助试点。建立公办、民办幼儿园对口帮扶机制,实现公办、民办共同发展。
(六)扶持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发展
落实相关政策,大力扶持面向大众、办园规范、收费较低的普惠性幼儿园。通过公建民营、小区配建、委托办园、政府购买、减免租金、以奖代补、派驻公办教师等方式,引导、支持民办幼儿园提供普惠性服务。
(七)努力扩大农村学前教育资源
充分发挥乡镇中心幼儿园对村办幼儿园在办园理念、教育管理、保教方式等方面的示范、带动作用,提高农村学前教育水平。对中小学布局调整后的富余资源和其他富余公共资源,优先改建成公办幼儿园。新型农村社区应同步规划和建设符合标准的幼儿园。
(八)构建早期教育服务体系
积极扶持开办0—3岁婴幼儿早期教育机构,鼓励有条件的幼儿园教育向0—3岁婴幼儿早期教育延伸。构建以示范幼儿园为中心、以社区为依托、向家庭辐射的0—3岁婴幼儿早期教育服务体系。
三、加强学前教育师资队伍建设
(九)认真落实幼儿教师准入和补充机制
落实幼儿教师资格准入和注册登记管理制度。公办幼儿园根据空编情况及时补充教师,也可采取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方式补充师资;民办幼儿园按政策要求配备师资,加强师资队伍的建设。
探索定向培养男性幼儿教师的方法和途径,逐步解决幼儿教师性别结构不合理的问题。
(十)提高幼儿教师综合素质
完善学前教育师资培养体系。大力支持洛阳幼儿师范学校建设和发展,鼓励我市各级教师进修学校开展多种类、多层次的幼儿教师培训。
将学前教育师资纳入中小学校长和教师培训体系。从2015年起,五年内对园长、教师和保育人员轮训一遍,逐步建立健全学前教育师资人员定期培训机制。
(十一)保障幼儿教师合法权益
落实有关法律和规定,切实维护幼儿教师合法权益。保障公办幼儿园聘任教师和民办幼儿园教师在教师培训、职称评定、资格认定、表彰奖励方面与公办教师享有同等待遇。各类幼儿园的举办者要依法与教职员工签订劳动用工合同,缴纳各种社会保险金,落实各项待遇。对长期在农村和艰苦地区工作的幼儿教师,在工资待遇、职务评审等方面实行倾斜政策。
四、强化学前教育规范管理
(十二)严格执行幼儿园准入和年检制度
举办幼儿园必须达到国家、省、市规定的幼儿园办园基本标准。对符合办园条件的幼儿园,相关部门应及时办理相关手续。未获得办园许可证和未办理登记注册手续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举办幼儿园。
认真落实和完善幼儿园年检制度,对年检不合格的幼儿园,要限期整改;经整改仍不合格的,取消其办园资格。
(十三)加强幼儿园质量管理
贯彻落实《3—6岁儿童学习与发展指南》精神,杜绝“小学化”教学倾向,全面提高学前教育质量。
积极开展幼儿园星级评定工作,并及时向社会公示评定结果;积极鼓励幼儿园开展特色创建工作,以增进社会对各类幼儿园的了解和监督。
建立健全学前教育教研指导网络,指导幼儿园成立家长委员会;开展与社区、家庭的沟通与交流;构建幼儿园保教质量第三方评估监测体系。
(十四)规范幼儿园收费管理
严格执行公办幼儿园收费政府定价管理和民办幼儿园收费备案公示的制度。同时,加强民办幼儿园收费管理,完善价格备案程序,加强分类指导,接受社会监督,坚决查处乱收费现象。
(十五)强化幼儿园安全管理
高度重视幼儿园安全保障工作。把保护幼儿生命安全和健康成长放在首位,切实加强人防、物防、技防建设,健全幼儿园各项卫生保健、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责任制。全面落实覆盖学前教育机构管理各个方面、各个工作环节的安全防范措施,明确相关部门职责,严防事故发生。幼儿园要提高安全防范意识,加强内部安全管理。幼儿园所在乡镇(街道)、社区和村要共同做好幼儿园安全管理工作。相关部门要按职能分工,加大联合执法力度,加强监督指导。
五、健全学前教育督促检查机制
(十六)明确政府主导、分级管理的学前教育管理体制
各级政府是发展学前教育的责任主体。市政府负责统筹规划,制定相关政策,加大经费支持,加强监督指导,扶持农村地区和贫困地区学前教育发展。
县级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学前教育发展负主要责任,负责制定学前教育发展规划,建设公办幼儿园,扶持民办幼儿园,健全覆盖本区域的学前教育服务网络;审批和管理学前教育机构;负责幼儿园园长、教职工的管理和业务指导。
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要按有关规定履行相关职责,将幼儿园纳入新型农村社区建设规划;负责协调幼儿园土地征用及乡镇、村幼儿园建设,做好幼儿园安全及周边环境治理工作;动员和组织家长参与早期教育活动,指导家庭学前教育工作。
(十七)健全教育部门主管、有关部门分工协作的工作机制
教育部门负责完善政策,制定相关标准和准入要求,对幼儿园实行分类定级,充实管理和教研力量,加强监督和科学指导。机构编制部门要结合实际合理确定现有公办幼儿园教职工编制。发展改革部门要把学前教育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计划,并在立项时予以优先安排。财政部门要加大对学前教育的投入,落实学前教育发展的相关政策。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制定幼儿园教职工的人事(劳动)、工资待遇、社会保障和技术职称(职务)评聘政策。发改、财政、教育部门要根据职责分工,加强幼儿园收费监管。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公安部门要加强幼儿园安全保卫工作。卫生部门要监督指导幼儿园膳食营养、生长发育监测、疾病防治、计划免疫等卫生保健工作。民政、质量技术监督、安全生产监管、食品药品监管、工商等部门要根据职能分工,加强学前教育机构登记、设施设备、饮食和食品安全等方面的指导和管理。人口计生、妇联等部门和团体要积极开展有关优生优育、家庭教育的宣传指导。充分发挥城市社区居委会和农村村民自治组织的作用,建立社区和家长参与幼儿园管理和监督的机制。
(十八)加大督查和宣传力度
强化督查。各县(市、区)要将学前教育纳入教育发展年度目标管理考核范围。政府教育督导部门要完善督导评估办法,加强对政府及有关部门履行发展学前教育职责的督导;落实督导报告公示制度,将督导报告作为对督导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考核奖惩的重要依据。
加强宣传引导。充分利用各种媒体,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宣传学前教育发展的政策措施和典型事迹,引导社会各方面力量积极参与和支持学前教育发展,营造全社会关心支持学前教育发展的良好氛围。
附件:重点任务责任分工
2014年10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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