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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房租公证提存 维护合法权益

         2016-05-23  23997

            最近,家住滁州北关的刘女士遇到了一件烦心事。原来刘女士去年元旦在滁州市中心的一个小商品城内,从房东许先生处租赁了一个门面房,从事办公文具批发业务,约定租期3年,每年租金3万元,租金支付期为每年的1月15日。

          一年下来,刘女士的小生意倒也红红火火,可去年12月许先生却突然找到刘女士,要求收回房子另有它用。这一来刘女士急了,因为年底才刚刚进了一批新货,哪能说搬就搬呢?于是坚持要等3年合同到期后再搬。

          许先生来找了她几次均无功而返,刘女士本以为这事就过去了,但今年1月15日当刘女士手捧3万元租金要交给许先生时,却找不到这位房东了,打他电话不接,到家找也没人。

          本来刘女士也没多想,今年春节时,与朋友聚会时刘女士无意中把这事讲了出来,其中一位朋友半开玩笑地提醒她:“你不把租金按期交给房东,小心告你违约啊! ”一句话惊醒梦中人,刘女士突然想到租赁合同中明确约定:如果超过2个月不按时缴纳房租,则房主有权单方解除合同。

          原来房东看谈判不能提前要回房子,便想通过“躲猫猫”的手段拒收房租,造成刘女士因不能按期交纳租金而“被违约”,这样房东许先生便可顺理成章地依约定而单方解除合同,从而顺利收回门面房。

          想到这,刘女士可真慌了,经一位在街道司法所工作的朋友介绍,她来到滁州市公证处寻求帮助。

          公证员了解情况后,告诉她可以办理一份清偿租金的提存公证,即刘女士将租金3万元存入公证处专设的提存账户,公证处则会通知房东前来领取,而刘女士则视为已履行了交纳租金的约定。

          当日,刘女士按程序办理了租金的提存公证手续,几天后,房东许先生也收到了市公证处发给他的受领通知,告知他到公证处来领取房租,同时书面告知:根据法律规定,以清偿为目的的提存公证具有债的消灭和债的标的物风险责任转移的法律效力,因此,自刘女士将房租提存到公证处之日起,刘女士按照合同约定缴纳租金的义务已视为履行完毕。接到公证处通知的房东许先生连讲“没想到、没想到……”但还是毫无理由地领回了租金。

          最终刘女士巧用提存公证手段避免了自己的“被违约”,保护了自己,维护了合同的顺利履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