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司法局设15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电话:63333661)
拟订全市司法行政工作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督促实施;负责文电、会务、政务信息、新间发布、文秘、督办、统计、保密、档案、外事等机关日常运转工作。承担本部门及所属事业单位网站开办审核和资格复核、网站挂标、城名管理、年检报告等工作。
(二)政治部(警务处、警务督察支队)(电话:63333950)
指导全市司法行政系统党建工作、队伍建设、思想政治工作和作风建设;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机构编制、劳动工资、公务员管理和干部工作;负责全市司法行政系统警务管理和警务督察工作;对协管干部进行考核并提出任免交流意见;负责机关和全市司法行政系统干部教育培训工作,下设干部人事科、组织宣传科、教育培训科,机构规格均为副科级。
(三)监狱戒毒管理处(电话:63330348)
监督检查监狱、强制隔离戒毒所法律、法规和政策执行情况,指导监督对罪犯、戒毒人员的管理、教育、警戒等工作;指导监督监狱、司法行政系统戒毒场所生产、基建和财务工作。
(四)律师工作管理科(电话:63331157)
监督指导全市律师法规和政策执行工作;研究制定全市律师工作规划和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负责全市律师管理工作和律师事务所的审核、申报和规范化建设工作;指导全市律师、法律顾问工作;组织律师业务培训和交流。
(五)公证工作管理科(电话:63939112)
监督指导公证法律、法规和政策执行工作;研究制定全市公证工作规划和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指导和管理全市公证机构及公证员职业申报工作;组织公证员的业务培训和交流;负责公证机构负责人考核结果备案工作;指导协调全市涉外、民事、经济公证活动。
(六)基层工作指导科(电话:63332191)
监督指导和管理全市司法所、基层法律服务和人民调解工作;审核管理社会法律咨询服务机构;负责全市基层法律服务市场管理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核准工作;指导全市安置帮教工作;负责司法行政机关的综合治理工作。
(七)司法鉴定管理处(电话:63330157)
指导和管理全市面向社会服务的司法鉴定人和司法鉴定机构的登记管理工作;指导全市面向社会的司法鉴定资质管理、质量管理和司法鉴定人专业教育培训工作;拟订面向社会服务的司法鉴定有关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和制度。
(八)法制科(行政审批科)(电话:63330577)
组织起草全市司法行政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审核本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负责全市司法行政系统执法监督工作;指导各县(市、区)司法行政法制工作,负责机关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工作;指导全市仲裁机构登记管理工作;负责市人大、市政协交办的建议提案催办工作;承担机关行政审批服务事项。
(九)行财装备审计科(电话:63331826)
监督指导全市司法行政系统中央和省政法补助专款和基建投资的使用,监督全市司法行政系统专项业务经费的使用;负责全市司法行政系统的枪支、弹药、服装、车辆、通讯等物资装备工作;监督监狱、强制隔离戒毒所等直属单位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负责全市司法行政系统信息技术网络建设。
(十)法律援助工作科(电话:63332313)
负责全市法律援助服务机构的监督和管理;指派律师承担法律援助任务;承担全市法律援助律师业务培训和业务指导;负责法律援助基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负责全市法律援助机构和法律援助工作人员证件的年检、注册审核工作。
(十一)人民监督员管理科。(电话:63332755)
负责人民监督员、人民陪审员选任和管理等相关工作。
(十二)依法治市办公室(普法办公室与其合署办公)(电话:63335201)
拟订全市法治宣传、普法教育和依法治理工作规划并组织实施;负责规划和组织实施普及法律常识工作,落实普法责任制;负责全市司法行政系统的宣传工作,组织指导全市法治宣传报道工作,负责对市人大任命的干部法律知识考试及一般干部上岗前法律知识培训工作;承担市依法治市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十三)社区矫正管理科(电话:63335806)
负责监督检查全市社区矫正法律、法规和政策执行情况,拟订全市社区矫正工作发展规划、管理制度和相关政策并组织实施,管理监督社区服刑人员刑罚执行、管理教育和帮扶工作,指导开展社区矫正社会工作和志愿服务。
(十四)国家司法考试科(电话:63334167)
负责全市国家司法考试法律、法规和政策执行工作;承担全市国家司法考试组织实施工作;承担全市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的有关工作,负责全市取得资格证书者有关管理工作。
(十五)信访科(电话:63282008)
贯彻落实信访工作的方针、政策和规定;受理群众来信来访事项;承办上级交办、转办、领导批办的信访事项,协调处理集体上访及重复越级信访事件,并做好回访工作;及时向下属单位和机关有关科室交办信访事项,督促检查重要信访事项的处理和落实。
机关党委。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
离退休干部工作科。负责机关离退休干部工作,指导直属单位的离退休干部工作。
纪检(监察)机构按有关规定设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