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防总办〔2014〕1号文件印发
第一条 为规范黄土高原淤地坝工程防汛预案编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黄土高原地区水土保持淤地坝工程建设管理办法》和淤地坝有关技术规范、规定,结合黄土高原淤地坝工程特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编制淤地坝防汛预案的目的是为了有效应对汛期淤地坝存在的安全隐患和可能发生的险情、灾情,力求建立严格的预防制度,制定科学有效的抢险、预警、避险方案和措施,最大限度减免洪水灾害和人员伤亡事故,保障淤地坝工程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第三条 编制预案的原则是坚持地方行政首长负责制,统一指挥,分级管理,层层落实责任,以防为主,防抢结合,工程措施和非工程措施相结合。
第四条 本规定适用于黄土高原地区骨干坝、中型淤地坝的单坝防汛预案编制工作,小型淤地坝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五条 淤地坝防汛预案由县级防汛主管部门组织,骨干坝和中型淤地坝按照一坝一预案编制。主要内容包括淤地坝工程概况,险情分析、预防措施、抢险措施、避险措施等(详见附件)。
第六条 库容大于等于10万小于50万立方米的中型淤地坝防汛预案由县级防汛主管部门审查、县级防汛指挥机构审批。
库容大于等于50万小于100万立方米的骨干坝防汛预案由市级防汛主管部门审查、市级防汛指挥机构审批。
库容大于等于100万立方米的骨干坝防汛预案由省级防汛主管部门审查、省级防汛指挥机构审批。
第七条 淤地坝工程防汛预案审批应明确有效期,有效期满应及时进行修订和报批。淤地坝防汛有关情况发生较大变化时应随时修编其防汛预案,下游影响范围有居民点、学校、工矿、交通等重要设施的淤地坝防汛预案须每年修编和报批。
第八条 本规定由黄河防总办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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