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土高原地区水土保持淤地坝
工程建设管理办法
水利部(水保〔2013〕444号)文件印发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黄土高原地区水土保持淤地坝工程建设管理,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水利部印发的《水土保持工程建设管理办法》(发改投资〔2011〕1703号)有关规定,结合淤地坝工程特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地方建设的淤地坝工程。其它投资渠道建设的淤地坝工程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 淤地坝工程建设以《黄土高原地区水土保持淤地坝规划》为指导,以黄河中游多沙粗沙区为重点,兼顾其它水土流失严重的地区。坚持以小流域(片)为单元,建设骨干坝与中小型淤地坝合理配置的小流域坝系。
第四条 淤地坝工程建设投入由中央、地方和受益区群众共同承担。各地应按要求及时足额落实地方建设资金,并根据国家有关政策组织受益区群众投劳参与工程建设。
第五条 淤地坝建设实行分级管理,各级水利水保部门按照职能分工,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共同做好工程建设管理工作。
黄河水利委员会(以下简称黄委)主要负责规划编制、监督检查和技术指导等工作。
省、市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本辖区淤地坝工程前期工作文件编制和审查(审批)、建设管理和监督检查等工作,组织和指导工程建设实施。
县级水利水保部门作为淤地坝工程建设的责任主体,全面负责工程建设管理工作。
第二章 前期工作
第六条 黄委会同有关省(自治区)编制《黄土高原地区水土保持淤地坝规划》,按权限报有关部门审批。各省(自治区)水利水保部门根据《黄土高原地区水土保持淤地坝规划》确定的实施范围、建设重点和有关政策,组织编制省级《水土保持淤地坝规划》,明确近期建设任务、布局和措施等,按权限审批后报水利部核备。
第七条 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省级《水土保持淤地坝规划》,组织各地以小流域(片)为单元,编制小流域坝系工程建设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单坝工程初步设计。
第八条 小流域坝系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单坝工程初步设计编制应符合国家有关规程、规范要求。坝系可行性研究报告应明确淤地坝工程的数量、布局、规模、投资和建设时序,单坝工程初步设计应达到施工要求。
第九条 小流域坝系工程建设项目区选择应符合以下原则:
(一)水土流失严重,亟待进行治理;
(二)治理程度达到30%以上且已纳入近期水土保持重点治理的小流域;
(三)相关各级人民政府将淤地坝安全度汛纳入当地防汛管理体系;
(四)水土保持机构健全,技术力量有保证;
(五)当地政府重视,群众积极性高,投劳有保障。
下游影响范围有居民点、学校、工矿、交通等重要设施的区域不得修建淤地坝。
第十条 小流域坝系可行性研究报告和骨干坝初步设计编制单位应具有水利水电工程设计丙级以上资质和水土保持方案编制乙级以上资质;中小型淤地坝初步设计编制单位须具有水利水电工程设计丙级以上资质或水土保持方案编制丙级以上资质。骨干坝和中小型淤地坝除险加固工程前期工作承担单位资质要求与单坝工程初步设计相同。
承担小流域坝系和单坝工程前期工作的规划设计单位,对所采用资料的可靠性、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
第十一条 小流域坝系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单坝工程的审批程序由省级发展改革部门、省级水利部门按照国务院关于推进投资体制改革、转变政府职能的有关原则和要求确定。
第三章 计划和资金管理
第十二条 根据淤地坝工程建设规划、项目前期工作审批情况和年度建议计划申报要求,省级水利、发展改革部门在向水利部和国家发展改革委报送的年度中央补助投资建议计划中,应明确淤地坝工程建设任务和规模。
第十三条 列入年度中央补助投资建议计划的淤地坝工程建设项目,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小流域坝系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单坝工程的初步设计已经有关部门审批;
(二)地方配套资金、征占地及淹没补偿承诺以及建后管护责任已落实;
(三)具备工程施工的基本条件。
第十四条 淤地坝工程投资在中央分省(自治区)切块下达地方中央投资计划中安排。中央投资计划下达后,省级水利、发展改革部门应及时将工程建设任务和投资计划分解落实到具体坝系和单坝工程。同时,将计划下达文件抄送相关部委及黄委审核备案。
在中央下达的省级淤地坝工程建设总任务和补助投资总规模内,各具体单坝中央补助投资额度由省级发展改革、水利部门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第十五条 省级分解投资计划应明确淤地坝工程类型、数量、总投资、年度投资、所在坝系、坝名、资金来源等,明确各级地方人民政府出资及其他资金来源责任,纳入计划的淤地坝工程应按规定履行各项建设管理程序。
第十六条 淤地坝工程中央补助投资优先安排地方投资落实、建后管护到位、群众积极性高的地方。
第十七条 淤地坝工程建设要严格按照省级分解投资计划和批复的初步设计组织实施,不得随意变更计划和设计。因特殊情况确需对单坝工程年度计划任务、位置、规模、概算投资等进行调整时,建设单位须按程序上报,经原审批单位审批。
第十八条 淤地坝工程建设资金应严格按照批准的工程建设内容和规模使用,专款专用,严禁截留、挤占和挪用。
推行资金使用县级报账制,项目开工建设后,可向承建单位拨付一定比例的预付资金,其余资金根据工程建设进度与质量,经监理工程师审核签认和验收合格后分期拨付。
第十九条 淤地坝工程建设资金只能用于主体工程建设所需的各项支出,土地占用、搬迁及淹没损失其补偿费用不得列入工程建设投资。
第二十条 淤地坝工程规划和可行性研究等前期工作经费由各级水利部门筹集落实。单坝工程初步设计工作经费根据有关定额标准,列入淤地坝工程建设投资。各地可在省级建设投资中提取不超过淤地坝工程总投资2%的项目管理经费,用于审查论证、技术推广、人员培训、检查、竣工验收等前期工作和管理支出,不足部分由各地另行安排。
第二十一条 各级水利水保部门要切实加强工程建设资金的监管。定期对资金拨付、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应及时责成责任单位纠正。建设单位应及时对已完工项目进行竣工财务决算,自觉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检查审计。
第二十二条 淤地坝建设引起的土地占用、搬迁及淹没损失,其补(赔)偿由工程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负责解决。
第四章 建设管理
第二十三条 各地应根据淤地坝工程建设特点,健全和完善工程建设管理各项制度,创新建设管理机制,实行先建机制、后建工程。
淤地坝施工单项合同总估算价在规定限额以上的必须进行施工招标;采用公开招标的费用占项目合同金额的比例过大的工程,项目审批部门在审批项目时作出认定,可进行邀请招标。
建设单位应按照国家招投标的有关规定,择优选择具有相应资质、专业化的施工单位承担淤地坝工程建设。骨干坝由具有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总承包或水工大坝工程专业承包三级以上资质的施工单位承建。严禁对工程施工进行转包、违法分包。
第二十四条 淤地坝工程建设全面实行工程建设监理制,建设单位应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择优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的监理单位。
第二十五条 承担监理工作的单位应具有水土保持工程施工监理资质。骨干坝的监理单位应具有水利工程丙级和水土保持生态建设工程乙级以上监理资质。监理单位不得与施工单位和建筑材料、设备供应单位有隶属关系或其他利害关系。
第二十六条 监理单位应依据《水土保持工程施工监理规范》和监理合同开展监理工作,组建现场监理机构,实行总监理工程师负责制,按照“公正、独立、自主”的原则开展监理工作,对工程质量、投资、进度进行严格控制。
对骨干坝、中型坝的放水洞、卧管、溢洪道等关键部位和隐蔽工程的施工应实行旁站监理。
第二十七条 淤地坝工程建设应充分尊重群众意愿,全面推行工程建设公示制度。工程实施前,建设单位要以单坝或坝系为单位,把工程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建设任务、中央投资规模、地方配套投资、建后管护责任落实等主要内容向工程所在地群众公开,接受群众和社会的监督。
第二十八条 淤地坝工程建设质量管理实行建设单位负责、监理单位控制、施工单位保证和政府监督相结合的管理体制:
(一)建设单位对工程质量负全面责任,设计、施工、监理合同应明确工程质量的标准和责任。建设单位须向施工现场派出至少1名驻坝技术员,负责施工技术指导与工程质量和安全监督管理;
(二)施工单位全面推行质量管理,从组织、制度、方案、措施等方面实施全过程的质量控制。制定和落实岗位质量责任制,配备质检员、材料员和施工技术员,建立健全施工档案,执行初检、复检和终检的施工质量“三检制”,自觉接受质量监督机构、建设单位及上级主管部门的质量检查,发生质量事故要及时报告并认真处理;
(三)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对工程建设、设计、施工和监理等参建各方的质量行为实施监督管理,发现质量问题要责成责任单位及时整改,问题严重的应向上级主管部门提出整改建议。对发生重大工程质量事故的,应提请有关部门追究事故责任单位和个人的行政、经济和法律责任;
(四)淤地坝工程质量实行终身负责制。建设、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对淤地坝质量负终身责任,工程质量出现问题,将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九条 各地根据实际,结合已有水文站点、水土保持试验站、水土保持监测网络站点等分布情况和不同水土流失类型区特点,开展坝系或单坝的效益监测和淤地坝安全运用监测。淤地坝监测内容主要有:
(一)水沙监测:监测小流域水文气象、坡面与沟道侵蚀动态、坝系水沙变化及淤积等情况。
(二)坝体监测:包括坝体变形和渗流,主要有表面变形、裂缝接缝、坝坡位移、渗流量等。
(三)效益监测:包括工程建设的生态、经济和社会效益。
第三十条 按照《黄土高原淤地坝建设管理数据库管理办法》要求,省级水利水保部门要做好淤地坝数据库管理工作。
第三十一条 根据《水土保持工程建设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省级水利水保部门应及时向水利部报送淤地坝工程建设进展情况,并抄送黄委。
各地要按照《黄土高原淤地坝工程险情灾情划分标准和重大险情灾情信息报送办法》、《黄土高原淤地坝安全运用和除险加固责任书》等要求,及时逐级上报有关淤地坝防汛动态信息,并于每年9月10日前向水利部报送淤地坝防汛工作总结和除险加固动态信息报表,并抄送黄委。
第五章 竣工验收
第三十二条 淤地坝工程竣工验收工作包括坝系工程整体验收和单坝竣工验收。坝系工程整体验收由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发展改革部门负责组织,单坝竣工验收由初步设计审批部门负责组织。
单坝竣工验收在工程完工并经建设单位全面自验后进行。单坝竣工验收重点是工程建设任务和工程质量核查,同时对资金使用管理和档案资料等进行验收。
坝系工程整体验收主要是对单坝验收结果及坝系工程建设任务完成情况进行核查。验收工作应在坝系内所有单坝完成竣工验收后3个月内完成,验收结果报水利部(水土保持司)和黄委备核。未按期完成坝系整体验收的,省级水利部门应说明原因,提出整改意见和验收计划,报水利部水土保持司,抄送黄委。
第三十三条 淤地坝工程验收依据已下达的工程建设计划,已批准的坝系可行性研究报告、单项工程初步设计、设计变更文件及相关技术规范和管理规定等进行。
第三十四条 竣工验收时建设单位需提交验收申请报告、自验报告、监理报告、质量监督报告、财务决算报告、审计报告、施工记录及相关合同等,有监测内容的坝系需提供监测评价报告。
第三十五条 验收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工程建设任务及投资是否按计划完成;
(二)工程建设内容和质量是否符合设计要求,是否符合技术规范;
(三)资金是否足额到位,使用是否符合有关规定要求;
(四)是否落实防汛安全责任制,是否制定应急预案;
(五)档案资料是否完整;
(六)工程运用管护责任主体是否落实。
第三十六条 通过验收的淤地坝工程由验收主持部门发给验收鉴定证书。对验收不合格的,验收组要提出明确的处理意见,限期整改,经复验合格后,补发验收鉴定证书。
管护责任不落实的工程,不得通过验收。没经验收的工程不得投入使用。
第三十七条 各地要严格按照有关规范、管理办法和相关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及时督促和组织开展淤地坝的竣工验收工作。具体验收管理办法由省级水利部门商发展改革部门制定。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八条 省级水利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应加强对本本辖区淤地坝工程建设的监督检查,每年检查不少于1次。检查内容包括组织领导、前期工作、投资落实、建设管理、施工进度、工程质量、资金使用、运行管护情况及防汛责任落实等。
第三十九条 水利部组织黄委不定期对淤地坝工程建设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淤地坝工程竣工验收结果进行随机抽查。监督检查结果将作为中央投资计划安排的依据。
第七章 运行管理
第四十条 各省(自治区)应按照“建管用、责权利”相结合和“谁受益、谁管护”的原则,制定出台相关政策,因地制宜推行淤地坝产权制度改革,采取承包、租赁、股份合作和“护坝田”等有效方式,明确和落实淤地坝运行管护责任及工程维修管护经费。对未落实淤地坝管护责任的县,暂停安排下年度淤地坝建设计划。
第四十一条 骨干坝的运行管理原则上由县级或乡(镇)人民政府负责,中小型淤地坝由乡(镇)人民政府或村民委员会负责。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淤地坝运行管护的监督检查工作。
第四十二条 淤地坝工程管护应明确划定工程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其范围的确定由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规定。禁止在工程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内进行爆破、打井、取土、修坟等危害工程安全的活动。
第四十三条 各地应将淤地坝管护经费纳入各级政府财政预算。同时从淤地坝收益提成、中央财政补助中西部地区、贫困地区公益性水利工程维修养护经费等渠道筹措淤地坝管护资金,保障维修费用及管护人员报酬。
第四十四条 各级水利水保部门应按照淤地坝工程管理有关规定和技术规范,加强淤地坝安全运用管理。严禁淤地坝蓄水运用。
第四十五条 各地要多渠道筹措资金,对病险淤地坝进行除险加固。对不能及时除险加固的淤地坝,要严格落实安全责任,确保工程影响范围内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第四十六条 对淤积面已达到或超过设计淤积高程,并投入正常生产运用的淤地坝,不得安排坝体加高工程建设。各地可比照小型水库降等、报废、销号等方法,积极试点探索淤地坝的有效管理措施。
第四十七条 淤地坝防汛工作参照小型水库防汛安全的程序和要求,纳入当地防汛管理体系,实行地方行政首长负责制,确保安全运行。库容10万方以上的淤地坝工程要逐坝明确防汛行政和技术责任人,并在当地媒体上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第四十八条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淤地坝防汛工作的技术指导和监督检查,从组织领导、责任落实、资金保证、人员组织、预案编制、制度建设等方面,督导做好淤地坝防汛工作。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九条 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可根据本办法,商同级相关部门制订本省(区)的水土保持淤地坝工程建设管理细则。
第五十条 本办法由水利部负责解释。
第五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原《黄土高原地区水土保持淤地坝工程建设管理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豫公网安备 4103110200024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