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协134026号提案回复
生产经营单位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是利用社会资源参与安全生产管理,发挥保险参与社会治理功能,降低安全生产管理成本的有效方式。
《安全生产法》明确国家鼓励生产经营单位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特别是2021年《安全生产法》修订后,明确高危行业、领域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高危行业、领域的生产经营单位未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将依法处5万元以上的罚款。
按照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保监会、财政部联合印发的《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实施办法》(2018年1月施行)有关要求,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交通运输、建筑施工、民用爆炸物品、金属冶炼、渔业生产等高危行业领域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鼓励其他行业领域生产经营单位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对存在高危粉尘作业、高毒作业或其他严重职业病危害的生产经营单位,可以投保职业病相关保险。对生产经营单位已投保的与安全生产相关的其他险种,应当增加或将其调整为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增强事故预防功能。
目前,我市有关执法部门已开展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专项执法活动,对规定的八大高危行业开展专项执法,对未按要求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生产经营单位,责令其限期改正,同时依法进行行政处罚。在工商贸领域企业推行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目前条件还不成熟,一是全国虽有个别城市先行先试,但是还没有可全面借鉴的经验,二是工商贸领域企业点多面广,安责险预防事故服务功能在该领域难以开展。
近期,应急管理部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做好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工作的紧急通知》,通知要求要规范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制度落实各环节行为,切实发挥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事故预防技术服务作用。因此,各保险公司在开拓好市场的同时,必须按照国家规定,结合我市及各保险公司实际,做好安责险事故预防技术服务。
2021年9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