爱彩365彩票官方app下载_Microsoft 365家庭版_365bet手机网站应急管理局安全生产轻微违法行为免予处罚清单(试行)
洛阳市应急管理局安全生产轻微违法行为免予处罚清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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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违法行为名称 |
适用条件 |
相应法律规定 |
1 |
生产经营单位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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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3处以下),属于首次被发现,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02年6月通过,2021年6月修改)第九十九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一)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
2 |
生产经营单位未建立应急值班制度或者配备应急值班人员 |
一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属于首次被发现,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2018年12月通过,2019年4月施行)第三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未将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报送备案、未建立应急值班制度或者配备应急值班人员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
3 |
生产经营单位应急预案未按规定备案 |
一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属于首次被发现,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2018年12月通过,2019年4月施行)第三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未将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报送备案、未建立应急值班制度或者配备应急值班人员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
4 |
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被派遣劳动者、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 |
一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对3名以下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不全面,但培训内容已达到规定内容80%以上且考核合格,属于首次被发现,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02年6月通过,2021年6月修改)第九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三)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被派遣劳动者、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未按照规定如实告知有关的安全生产事项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
5 |
生产经营单位在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期间未支付工资并承担安全培训费用 |
一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属于首次被发现,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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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2005年12月通过,2015年修改)第二十九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二)从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期间未支付工资并承担安全培训费用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
6 |
生产经营单位未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的 |
从业人员100人以下未构成重大危险源的一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未为3名以下从业人员提供劳动防护用品,属于首次被发现,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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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02年6月通过,2021年6月修改)第九十九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五)未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
7 |
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的 |
一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有证据证明对从业人员、被派遣劳动者、实习学生进行了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培训教育记录仅缺少部分培训内容等,属于首次被发现,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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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02年6月通过,2021年6月修改)第九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四)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
备注:《清单》中所称“一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是指除矿山、金属冶炼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
《清单》中所称“首次被发现”是指生产经营单位的该项违法行为自本清单正式施行之日起第一次被执法人员发现。
《清单》中所称“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是指生产经营单位违法行为轻微,并按时限要求完成了违法行为整改,而且经执法人员复查验收符合法律法规和有关标准的要求。
《清单》所称“没有造成危害后果”是指没有给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造成任何的财产损失或人员伤亡的后果。
同时满足以上条件,方可适用《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之规定,不予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