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安全生产法》解读(第7~8条)
更新时间:2022-04-21 15:07:45点击次数:8845次
第七条 工会依法对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监督。
生产经营单位的工会依法组织职工参加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维护职工在安全生产方面的合法权益。生产经营单位制定或者修改有关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应当听取工会的意见。
工会是职工自愿结合的工人阶级的群众组织,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是工会的基本职责。安全生产方面的合法权益是职工权益的重要内容,工会通过各种形式对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进行监督,畅通职工民主表达渠道,是工会职责的应有之义。
一、工会对安全生产工作的监督。按照本条第1款的规定,工会依法对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监督。工会的基本职责是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因此对生产经营单位事关职工人身安全的安全生产工作有权进行监督。按照工会法的规定,工会组织有权监督有关劳动安全卫生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的落实,督促企业认真执行国家有关劳动保护的法律和政策,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不断改善职工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根据本法的规定,工会对安全生产工作的监督可以表现在以下方面:有权对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进行监督,提出意见;对生产经营单位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侵犯从业人员合法权益的行为,有权要求纠正;发现生产经营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或者发现事故隐患时,有权提出解决的建议;有权依法参加事故调查,向有关部门提出处理意见。 二、组织职工参加本单位安全生产民主管理。按照本条第2款的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工会依法组织职工参加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由于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直接涉及职工的人身安全,因此职工有权参加对本单位工作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由工会通过职工大会、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组织职工参加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可以使职工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权利得到更充分的保障和更有效的行使。各级工会组织应当依法履行好这方面的职责。
三、维护职工在安全生产方面的合法权益。工会是劳动者利益的代表,是职工利益的表达者和维护者。表达职工合理诉求、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是工会的基本职责,是工会一切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依照本法和工会法、劳动法等法律的规定,工会在维护职工安全生产方面权益的主要职责与工会的监督职责基本是一致的。主要包括:监督生产经营单位落实职工在安全生产方面的知情权;发现生产经营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工人冒险作业或者生产过程中发现事故隐患,有权提出解决的建议;发现危及职工生命安全的情况时,有权建议生产经营单位组织职工撤离危险现场;对侵害职工在安全生产方面的合法权益的问题进行调查,代表职工与生产经营单位进行交涉,要求单位采取措施予以改正,单位拒不改正的,工会可以请求当地人民政府依法处理等。各级工会组织应当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安全生产方面替职工说话,为职工办事,认真履行自己在保障职工生产安全方面的合法权益的职责。
四、对生产经营单位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的参与权。工会作为职工维权的第一知情人、第一责任人和第一实施人,用人单位制定或者修改有关安全生产方面的规章制度,应当听取工会的意见。有关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主要包括:安全生产职责、安全生产投入、文件和档案管理、隐患排查与治理、安全教育培训、特种作业人员管理、设备设施安全管理、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管理、生产设备设施验收管理、生产设备设施报废管理、施工和检修维修安全管理、危险物品及重大危险源管理、作业安全管理、防护用品管理、应急管理、事故管理等管理制度。根据本条的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制定或者修改上述规章制度时,应当听取工会的意见。
第八条 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安全生产规划,并组织实施。安全生产规划应当与国土空间规划等相关规划相衔接。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安全生产基础设施建设和安全生产监管能力建设,所需经费列入本级预算。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建立完善安全风险评估与论证机制,按照安全风险管控要求,进行产业规划和空间布局,并对位置相邻、行业相近、业态相似的生产经营单位实施重大安全风险联防联控。
本条是关于负有安全生产规划、设施能力建设和风险评估论证机制的规定。
安全生产工作必须做到关口前移,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等产业规划布局等源头强化预防措施,加大生产安全事故预防的纵深性和有效性,做到防患未然。本条明确提出各级人民政府加强地方政府安全生产基础设施和监管能力建设,强调地方政府建立完善安全风险评估与论证机制,实施重大安全风险联防联控,是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强调源头防范、把好安全生产“准入关”的要求。
一、安全生产规划的制定。安全生产规划,是各级人民政府制定的比较全面长远的安全生产发展计划,是对未来整体性、长期性、基本性问题的考量,设计未来整套行动的方案,具有综合性、系统性、时间性、强制性等特点。按照本条第1款的规定,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安全生产规划,并组织实施。国务院于2011年发布了安全生产“十二五”规划、2017 年发布了安全生产“十三五”规划。制定安全生产规划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是全国或者某一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的总体纲要,是具有战略意义的指导性文件,统筹安排和指导全国或某一地区的社会、经济、文化建设工作。2021年3月,十三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通过的“十四五”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在全面提高公共安全保障能力一章中对提高安全生产水平提出了具体要求。各级政府对所制定的安全生产规划要组织实施,予以落实。根据本条的规定,安全生产规划应当与国土空间规划等相关规划相衔接。2019年印发的《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建立国土空间规划体系并监督实施的若干意见》提出,国土空间规划是国家空间发展的指南、可持续发展的空间蓝图,是各类开发保护建设活动的基本依据;建立国土空间规划体系并监督实施,将主体功能区规划、土地利用规划、城乡规划等空间规划融合为统一的国土空间规划,实现“多规合一”,强化国土空间规划对各专项规划的指导约束作用。国土空间规划综合考虑人口分布经济布局、国土利用、生态环境保护等因素,与安全生产密切相关。安全生产规划与国土空间规划相衔接,主要是指安全生产规划中涉及国土空间规划的内容应当与其相衔接,例如安全生产规划中涉及危险化学品的化工园区、港区建设,化工产业布局等要求,应当与国土空间规划相衔接,保证从规划初期就充分考虑科学布局生产空间、生活空间、生态空间等方面要求。同时,也要求编制国土空间规划等相关规划时,应当考虑安全生产因素。
二、安全生产基础设施和监管能力建设。安全生产工作是关系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关系国家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的大事。本次修改增加了第2款,提出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安全生产基础设施建设和安全生产监管能力建设,所需经费列入本级预算。各级人民政府承担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领导责任,就必须从“硬件”和“软件”两方面入手,加强安全生产基础建设。1. 安全生产基础设施建设。应当进一步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体系,坚持从制度、体制、机制等方面入手,优化升级监管手段,加强安全生产执法能力建设,推进安全科技创新,强化应急救援能力,健全责任考核机制,严格责任追究制度。同时,要加强安全基础设施建设,提高基础设施安全配置标准,提升建筑、交通、管网、消防等基础设施建设质量、安全标准和管理水平,实施公路安全生命防护工程、城市生命线工程等一批安全基础工程,加强安全基础建设的检测维护。2. 安全生产监管能力建设。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要加强安全生产监管,分区分类加强安全监管执法,强化企业主体责任落实,牢牢守住安全生产底线,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加强安全生产监管能力建设,要求各级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的执法人员提高政治站位,牢固树立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的理念,强化履职尽责,努力提升业务素质和行政执法能力,敢于动真碰硬,精准执法,杜绝监管执法中的“宽松软”现象,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加强安全监管队伍建设,进一步加大组织领导、政策支持、经费保障力度,关心关爱安全监管人员,坚持严管和厚爱相结合,提升安全监管队伍职业荣誉感。所需经费保障列入本级预算。预算是指经批准核定的一定时期内国家财政收支的预计,它是国家基本的财政计划,是国民经济计划的重要组成部分。预算法规定,政府的全部支出都应当纳入预算。加强安全生产基础设施建设和安全生产能力建设是各级人民政府承担的重要职责,相关经费来源于政府财政收入,因此应当列入本级预算予以安排和保障。
三、安全风险评估与论证机制。随着我国社会经济快速发展,新行业、新领域、新业态不断涌现,开发建设和生产经营活动中潜藏着许多新的安全风险,但部分安全风险由于各种原因并没有被准确识别或者纳入管控范围。近年来发生的一些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暴露出项目建设初期把关不严、风险管控不力等问题。《意见》要求,地方各级政府要建立完善安全风险评估与论证机制,科学合理确定企业选址和基础设施建设、居民生活区空间布局。此次修改增加第3款,要求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建立安全风险评估与论证机制,按照安全风险管控要求,进行产业规划和空间布局。位置相邻、行业相近、业态相似的生产经营单位在安全风险管控方面有着共同的、相似的要求,通过统筹管理,建立完善重大安全风险联防联控机制,能够将相邻或者相似的安全风险管控力量进行整合,形成管控合力,节约管控成本,提升管控效能,提高安全风险管控能力和水平。实施重大安全风险联防联控机制,可以通过建立联席会议制度、编制应急联动方案、组建区域通信联络和应急响应机制、定期组织安全生产交叉检查、开展联合应急救援演练和应急调度测试等方式,推动地区、行业间的信息资源共享,打破传统的区域、行业分割壁垒。
(编辑:lyanjia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