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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爱彩365彩票官方app下载_Microsoft 365家庭版_365bet手机网站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规定实施细则

        更新时间:2018-09-06 16:07:38点击次数:10955次

        爱彩365彩票官方app下载_Microsoft 365家庭版_365bet手机网站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规定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各级党委和政府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健全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树立安全发展理念,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规定》及有关党内法规,结合洛阳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县级以上党委和政府领导班子成员、党委工作机关、政府工作部门领导干部(以下统称党政领导干部)。

        乡镇(街道)党政领导干部,各类开发区管理机构党政领导干部,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 落实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必须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切实增强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牢固树立发展决不能以牺牲安全为代价的红线意识,按照高质量发展要求,坚持安全发展、依法治理,综合运用巡查督查、考核考察、激励惩戒等措施,加强组织领导,强化属地管理,完善体制机制,有效防范安全生产风险,坚决遏制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促使各级党政领导干部切实承担起守土有责、守土负责、守土尽责的政治责任,为推进“9+2”工作布局,实现四高一强一率先奋斗目标创造安全的环境条件。

        第四条 落实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应当坚持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坚持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

        调整市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为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各级党委和政府主要负责人是本地区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班子其他成员对分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领导责任。各级党委工作机关、政府工作部门及相关机构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行业、领域)安全生产工作负主要责任。

        第二章 职责

        第五条 地方各级党委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职责主要包括:

        (一)对本地区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是第一责任人;

        (二)贯彻执行党中央以及上级党委关于安全生产的决策部署和指示精神,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

        (三)把安全生产纳入党委议事日程和向全会报告工作的内容,每半年至少听取1次安全生产工作汇报,及时组织研究解决安全生产重大问题;

        (四)加强安全生产监管部门领导班子建设、干部队伍建设和机构建设,支持人大、政协监督安全生产工作,统筹协调各方面重视支持安全生产工作;

        (五)将安全生产纳入经济社会发展全局,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考核评价体系,作为衡量经济发展、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精神文明建设成效的重要指标和领导干部政绩考核的重要内容;

        (六)大力弘扬生命至上、安全第一的思想,把安全生产宣传教育纳入宣传思想工作的总体布局,强化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和舆论引导,将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纳入党委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内容和党校(行政学院)干部培训内容。

        第六条 各级政府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职责主要包括:

        (一)对本地区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是第一责任人;

        (二)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以及上级党委和政府、本级党委关于安全生产的决策部署和指示精神,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

        (三)把安全生产纳入政府重点工作和政府工作报告的重要内容,组织制定安全生产规划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每季度至少召开1次政府常务会议或安全生产委员会全体会议,分析安全生产形势,研究部署安全生产工作,坚持目标、问题导向,重点解决安全生产突出问题;

        (四)组织制定政府领导干部年度安全生产重点工作责任清单并定期检查考核,在政府有关工作部门三定规定中明确安全生产职责;

        (五)加强安全生产基础建设和监管能力建设,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按照行政执法机构配备人员、经费和车辆等装备,对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保障必需的人员、经费和车辆等装备;

        (六)严格安全准入标准,推动构建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预防工作机制,按照分级属地管理原则明确本地区各类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监管部门,依法领导和组织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调查处理及信息公开工作;

        (七)领导本地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工作,统筹协调安全生产工作,构建安全生产责任体系,组织开展安全生产督查、巡查、考核等工作,推进高素质专业化安全监管执法队伍建设。

        第七条 地方各级党委常委会其他成员按照职责分工,协调纪检监察机关和组织、宣传、政法、机构编制等单位支持保障安全生产工作,动员社会各界力量积极参与、支持、监督安全生产工作,抓好分管行业(领域)、部门(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

        第八条 各级政府由担任本级党委常委的政府领导干部分管安全生产工作,其安全生产职责主要包括:

        (一)组织制定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上级及本级党委政府关于安全生产决策部署,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的具体措施;

        (二)协助党委主要负责人落实党委对安全生产的领导职责,督促落实本级党委关于安全生产的决策部署;

        (三)协助政府主要负责人统筹推进本地区安全生产工作,负责领导安全生产委员会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巡查、考核等工作,协调解决重点难点问题;

        (四)组织实施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预防工作机制建设,指导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和联合执法行动,组织查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

        (五)加强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体系建设,依法组织或者参与生产安全事故抢险救援和调查处理,组织开展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和整改措施落实情况评估;

        (六)统筹推进安全生产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信息化建设、诚信体系建设和教育培训、科技支撑等工作。

        第九条 各级政府其他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职责主要包括:

        (一)组织分管行业(领域)、部门(单位)贯彻执行党中央、国务院、上级及本级党委政府关于安全生产的决策部署,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

        (二)组织分管行业(领域)、部门(单位)健全和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将安全生产工作与业务工作同时安排部署、同时组织实施、同时监督检查;

        (三)指导分管行业(领域)、部门(单位)把安全生产工作纳入相关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从行业规划、科技创新、产业政策、法规标准、行政许可、资产管理等方面加强和支持安全生产工作;

        (四)统筹推进分管行业(领域)、部门(单位)安全生产工作,加强调查研究,每年定期组织分析安全生产形势,及时发现分管行业(领域)、部门(单位)影响安全生产的突出问题,认真组织研究制定解决措施,跟踪督办抓好落实,指导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五)组织开展分管行业(领域)、部门(单位)安全生产专项整治、目标管理、应急管理、查处违法违规生产经营行为等工作,推动构建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预防工作机制。

        第十条 各级党委工作机关主要负责人按照职责分工,安全生产职责主要包括:

        (一)从机构设置、干部配备等方面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支持保障;

        (二)将安全生产工作纳入各级各部门党政领导班子和主要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指标体系;

        (三)把安全生产纳入党员领导干部教育培训的总体规划和年度培训计划;

        (四)将安全生产宣传作为实施社会宣传教育的重要内容,纳入社会宣传的长远规划和年度计划;

        (五)依法对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职责情况实施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  各级政府工作部门主要负责人是本行业(领域)、部门(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第一责任人,按照职责分工,安全生产职责主要包括: 

        (一)落实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工作要求;

        (二)将安全生产工作作为行业领域管理的重要内容,从行业规划、产业政策、法规标准、行政许可等方面加强行业安全生产管理,指导督促企事业单位加强安全管理;

        (三)组织制定本行业(领域)、部门(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

        (四)将安全生产工作与业务工作同计划、同部署、同检查、同考核、同总结; 

        (五)在职责范围内为安全生产工作提供支持保障,共同推进安全发展。

        第十二条  其他相关机构党政领导干部按照分工履行安全生产职责。

        第三章 考核考察

        第十三条 把党政领导干部落实安全生产责任情况纳入党委和政府督查督办重要内容,每年至少进行一次督促检查。

        第十四条 本市施行安全生产常规巡查和专项巡查,推动安全生产责任措施落实。每两年对下级党委政府和重点行业部门施行安全生产常规巡查。对安全生产重点工作落实不力、问题相对突出或发生较大以上事故的党委政府和部门施行专项巡查。

        安全生产巡查结果是对被巡查地区党委和政府领导班子和有关领导干部考核、奖惩和使用的重要参考。

        第十五条 建立完善党委和政府安全生产责任考核制度,对下级党委和政府安全生产工作情况进行全面评价,将考核结果与有关党政领导干部履职评定挂钩。

        第十六条 在对各级党委和政府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的年度考核、目标责任考核、绩效考核以及其他考核中,应当考核其落实安全生产责任情况,将其作为确定考核结果的重要参考。

        各级党委和政府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在年度考核中,应当按照一岗双责要求,将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责任情况列入述职内容。

        第十七条  实行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安全生产实绩档案制度,全程记录各级党委、政府和各级党政领导干部的安全生产履职情况和安全生产实效。

        实绩档案实行一个班子一部档案、一名干部一部档案,重点记录履行安全生产职责情况、本地区(行业)安全生产状况、获得表彰奖励情况、受到处分问责情况等方面内容,并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报送同级组织部门或有关部门。

        第十八条 党委组织部门在考察党政领导干部拟任人选时,应当考察其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职责情况。

        有关部门在推荐、评选党政领导干部作为奖励人选时,应当考察其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职责情况。

        第十九条 实行安全生产责任考核情况公开制度。党政领导干部年度安全生产考核结果,经本级党委政府同意后,由本级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采取适当方式公布或者通报。

        第四章 表彰奖励

        第二十条 对在加强安全生产工作、承担安全生产专项重要工作、参加抢险救护等方面做出显着成绩和重要贡献的党政领导干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十一条 对在安全生产工作考核中成绩优秀的党政领导干部,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记功或者嘉奖。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二条 党政领导干部在落实安全生产工作责任中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问责:

        (一)履行本实施细则第二章所规定职责不到位的;

        (二)阻挠、干涉安全生产监管执法或者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工作的;

        (三)对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生产安全事故负有领导责任的;

        (四)对发生生产安全事故负有领导责任的;

        (五)有其他应当问责情形的。

        第二十三条 对存在本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情形的责任人员情节较轻的,给予通报、诫勉;情节较重的,给予停职检查、调整职务;情节严重的,给予责令辞职、降职、免职等组织处理。同时违反党纪政纪的,给予党纪政务处分。涉嫌职务违法犯罪的,由监察机关依法调查处置。

        组织处理和党纪政务处分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同时使用。

        第二十四条 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一票否决制度,对因发生生产安全事故被追究领导责任的党政领导干部,在相关规定时限内,取消考核评优和评选各类先进资格,不得晋升职务、级别或者重用任职。

        第二十五条 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追究责任:

        (一)因指挥不当或工作不力,导致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扩大的;

        (二)因应急处置或舆情管控不力,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

        (三)其他应当从重追究责任的情形。

        第二十六条 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予追究责任:

        (一)制定或者执行可能危及生产安全的决策过程中,明确提出反对意见或者如实反映情况的;

        (二)对主动采取补救措施,减少生产安全事故损失或者挽回社会不良影响的;

        (三)由于不可抗拒的原因,依法履行职责并及时采取措施,仍然不能避免生产安全事故发生的;

        (四)其他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予追究责任的情形。

        第二十七条 对职责范围内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经查实已经全面履行了本实施细则第二章所规定职责、法律法规规定有关职责,并全面落实了党委和政府有关工作部署的,不予追究有关党政领导干部的领导责任。

        第二十八条 各级领导干部对发生生产安全事故负有领导责任且失职失责性质恶劣、后果严重的,不论是否已调离转岗、提拔或者退休,都应当严格追究其责任。

        责任人已调离或者提拔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将有关材料移送有权实施责任追究的纪检监察机关或者组织(人事)部门;已退休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二十九条 实施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应当依法依规、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根据岗位职责、履职情况、履职条件等因素合理确定相应责任。

        第三十条 存在本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情形应当问责的,由纪检监察机关、组织人事部门和安全生产监管部门按照权限和职责分别负责。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各级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制定落实本实施细则的具体制度和措施。

        第三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编辑:lyanji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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