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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劳动防护用品生产经营单位备案申报材料及发证程序

        更新时间:2017-06-22 17:45:21点击次数:6012次

        一、备案申报

        1、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生产企业:应填写《河南省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生产企业备案表》和《河南省劳动防护用品生产企业备案书》,由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生产企业直接上报市安监局,由市安监局对资料审核盖章,上报省安监局。

        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生产企业申请备案应提供材料:《河南省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生产企业备案表》;《河南省劳动防护用品生产企业备案书》;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④国家安监总局安全标志证书;质量体系文件:质量方针、目标,质量管理手册,组织机构,人员构成与岗位责任制,设备仪器,规章制度,产品标准,自检工作程序,质量管理手册修订清单,质量否决制度;⑥产品图纸、照片、工艺流程图;⑦专(兼)职护品监管员资格证;⑧主要负责人和专(兼)职安管人员安全培训合格证书;⑨场地与房产使用证明。上述证书复印件及表格一式二份上报市安监局。

        2、一般劳动防护用品生产企业:应填写《河南省劳动防护用品生产企业备案书》,由一般劳动防护用品生产企业上报县(区)安监局,由县(区)安监局对资料审核盖章,上报市安监局。

        一般劳动防护用品生产企业申请备案应提供材料:《河南省劳动防护用品生产企业备案书》;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③质量体系文件:质量方针、目标,质量管理手册,组织机构,人员构成与岗位责任制,设备仪器,规章制度,产品标准,自检工作程序,质量管理手册修订清单,质量否决制度;④产品图纸、照片、工艺流程图;⑤专(兼)职护品监管员资格证;⑥主要负责人和专(兼)职安管人员安全培训合格证书;⑦场地与房产使用证明。上述证书复印件及表格一式二份报市安监局。

        3、劳动防护用品经营单位:应填写《河南省劳动防护用品经营单位备案表》和《劳动防护用品经营单位经营产品明细表》,由劳动防护用品经营单位上报县(区)安监局,由县(区)安监局对资料审核盖章,上报市安监局。

        劳动防护用品经营单位申请备案应提供材料:《河南省劳动防护用品经营单位备案表》;《劳动防护用品经营单位经营产品明细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④经营主要产品的原产单位的备案证书;⑤专(兼)职护品监管员资格证;⑥主要负责人和专(兼)职安管人员安全培训合格证书;⑦场地与房产使用证明。上述证书复印件及表格一式二份报市安监局。

        二、 发证工作

        1.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生产企业

        市局接到申请后,上报资料达到要求的,市局5个工作日内上报省安监局,由省安监局核查并颁发备案通知书。

        2.一般劳动防护用品生产单位

        程序:市局接到申请后,将组织市、县(区)专家,于15个工作日内完成现场核查并抽样送检。现场核查、检测结果达标的,5个工作日内颁发备案通知书。对申报材料及现场核查、抽样检测不合格的单位采取退件处理,被退件的单位不得进行劳动防护用品的生产活动。

        现场核查主要内容:

        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

        有满足生产需要的生产场所、技术人员; 

        有保证产品安全防护性能的生产设备;

        ④有满足产品安全防护性能要求的检验与测试手段;

        ⑤有完善、有效的质量保证体系;

        ⑥有产品标准和相关技术文件;

        ⑦产品符合国家标难或者行业标准的要求,并经检验合格;

        ⑧须配备专(兼)职护品监管员并经相关培训取证;

        ⑨主要负责人和专(兼)职安管人员须经相关安全培训并取得安全培训合格证书;

        ⑩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3.劳动防护用品经营单位

        程序:市局接到申请后,将组织市、县(区)专家,于15个工作日内完成现场核查并抽样送检。现场核查、检测结果达标的,5个工作日内颁发备案通知书。对申报材料及现场核查、抽样检测不合格的单位采取退件处理,被退件的单位不得从事劳动防护用品经营活动。

        现场核查主要内容:

        ①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

        ②有满足与经销产品相适应的经营场所;

        ③经营劳动防护用品的单位主要负责人应具备劳动防护用品知识并经培训取得安全培训合格证书,采购人员须经过有关劳动防护用品知识的培训、取得培训合格证方可上岗;

        ④须提供生产厂家相关安全标志证书或备案证书复印件并加盖生产厂家公章。外国进口的产品须提供国家有关部门的准用手续复印件及同批次的产品检验报告;销售外省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的经营单位,要会同生产企业向省安监局备案;销售外省一般劳动防护用品的经营单位,要会同生产企业向市安监局备案。

        (编辑:hengkaikej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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