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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征求《安全生产行政相对人违法风险点(征求意见稿)》修改意见的函
更新时间:2020-07-28 11:24:52点击次数:1996次
关于征求《安全生产行政相对人违法风险点(征求意见稿)》修改意见的函
根据我市开展行政相对人法律风险防控制度试点要求,市应急管理局组织制订了《安全生产行政相对人违法风险点》,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请于2020年8月1日前将书面修改意见反馈市应急管理局政策法规科(电子版发送电子邮箱faguike666@163.com)。
爱彩365彩票官方app下载_Microsoft 365家庭版_365bet手机网站应急管理局行政相对人违法风险点清单 | |||||
非煤矿山 | 违法风险点 | 行政处罚和强制依据 | 防控措施 | 责任单位 | |
高风险 | 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被派遣劳动者、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未按照规定如实告知有关的安全生产事项的;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 | 指定专人负责教育培训工作,建立从业人员安全教育培训台账,加大对企业的监督、指导、宣传,企业定期开展自查自纠。 | 非煤矿山监管科、相关企业 | |
未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如实记录或者未向从业人员通报的; | 指定专人负责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严格落实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加大对企业的监督、指导,企业定期开展自查自纠。 | ||||
未按照规定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或者未定期组织演练的; | 依据法律法规制定应急预案,经专家评审后到应急管理部门备案,并根据要求制定演练计划进行演练,演练结果向应急部门反馈。 | ||||
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 | 企业建立特种作业人员台账,按期对特种作业人员证件进行复审,严格规章制度,禁止无证人员进行作业。 | ||||
未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 | 监督检查应增加安全设施设计符合性检查内容,企业定期对安全设施设计符合性进行检查。 | |||
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 | 企业建立安全设备信息台账,定期对安全设备进行检测,安装和使用应当严格按照技术说明书进行。 | |||
未编制尾矿库年度、季度作业计划; | 《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三十九条 | 根据尾矿库设计标准,编制排放计划,告知作业人员并定期进行检查。 | |||
中风险 | 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 | 企业应对照安全设施设计和评价报告在相关区域和设备上设置警示标识。 | ||
非煤矿矿山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出现需要变更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情形未及时进行变更; | 《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四十四条 | 提醒企业在规定期限内完成相关变更手续。 | |||
矿山企业领导未按照规定填写带班下井交接班记录、带班下井登记档案,或者弄虚作假的; | 《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企业领导带班下井及监督检查暂行规定》第二十条 | 加强教育引导,严格落实领导带班下井制度,认真填写交接班记录。 | |||
低风险 | 未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 | 企业建立劳动防护用品发放标准和劳动防护用品发放台账,按照发放标准对职工发放劳动防护用品,采购的劳动防护用品必须有检验报告。 | ||
未按照规定对矿山建设项目进行安全评价的;矿山建设项目没有安全设施设计或者安全设施设计未按照规定报经有关部门审查同意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 | 加大对安全设施“三同时”工作宣贯力度,建设项目立项时应告知企业在进行项目建设时要完成相关安全手续。 | |||
未按照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 | 督促企业按照法律规定成立机构并配备安全管理人员 | |||
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 | 建立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信息台账,提醒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按时培训。 | |||
未按照规定公告领导带班下井月度计划的;未按照规定公示领导带班下井月度计划完成情况的; | 《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企业领导带班下井及监督检查暂行规定》第十九条 | 严格落实领导带班下井工作制度,对计划和计划完成情况进行公示,引导企业职工加大监督力度。 | |||
危险化学品 | 违法风险点 | 行政处罚和强制依据 | 防控措施 | 责任单位 | |
高风险 | 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被派遣劳动者、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未按照规定如实告知有关的安全生产事项的;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 | 指定专人负责教育培训工作,建立从业人员安全教育培训台账,加大对企业的监督、指导、宣传,企业定期开展自查自纠。 | 危险化学品监管科、相关企业 | |
未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如实记录或者未向从业人员通报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 | 指定专人负责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严格落实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将隐患上报安全生产管理系统,加大对企业的监督、指导,企业定期开展自查自纠。 | |||
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 | 企业应对照安全设施设计和评价报告在相关区域和设备上设置警示标识。 | |||
未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 | 企业建立劳动防护用品发放标准和劳动防护用品发放台账,按照发放标准对职工发放劳动防护用品,采购的劳动防护用品必须有检验报告。 | |||
外来施工(承包、承租)方安全管理情况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条 | 与外来施工方签订安全生产合同或在合同中明确安全生产条款,严格审核施工方资质条件,对外来施工方生产经营过程加强安全监管。 | |||
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 | 企业建立安全设备信息台账,定期对安全设备进行检测,安装和使用应当严格按照技术说明书进行。 | |||
中风险 | 未按照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 | 督促企业按照法律规定成立机构并配备安全管理人员。 | ||
未按照规定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或者未定期组织演练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 | 依据法律法规制定应急预案,经专家评审后到应急管理部门备案,并根据要求制定演练计划进行演练,演练结果向应急部门反馈。 | |||
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 | 企业建立特种作业人员台账,按期对特种作业人员证件进行复审,严格规章制度,禁止无证人员进行作业。 | |||
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未建立专门安全管理制度、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八条 | 制定相应的管理制度,企业安全部门定期检查;加大执法检查力度。 | |||
对重大危险源未登记建档,或者未进行评估、监控,或者未制定应急预案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八条 | 企业做好重大危险源的评估登记;制定相应的管理制度并建立管理档案;按制度要求进行监控;企业安全部门定期检查;加大执法检查力度。 | |||
未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八条 | 督促企业按照要求制定隐患排查制度并及时修改完善;加大执法检查力度。 | |||
低风险 |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未履行安全设施“三同时”手续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 | 加大对安全设施“三同时”工作宣贯力度,建设项目立项时应告知企业在进行项目建设时要完成相关安全手续,加大执法检查力度。 | ||
使用应当淘汰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 | 加强淘汰落后工艺的宣传;加强安全设计审查和验收的监管;加大执法检查力度。 | |||
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商店、仓库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内,或者与员工宿舍的距离不符合安全要求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 | 加强宣传,加强安全设计审查和验收的监管,加大执法检查力度。 | |||
金属冶炼 | 违法风险点 | 行政处罚和强制依据 | 防控措施 | 责任单位 | |
高风险 | 危险性较大的专用设备设施管理不到位,未做到定期探伤检测。如盛装铁水、钢水与液渣的罐(包、盆)等容器耳轴未按国家标准规定要求定期进行探伤检测;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 | 在设备设施管理制度中明确制定危险性较大专用设备设施的管理要求,建立危险性较大专用设备设施台账。安排专人负责日常探伤检测。 | 工贸行业监管科、相关企业 | |
金属冶炼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依法经考核合格;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 | 与安全监管部门加强联系与沟通,派出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参加培训机构组织的培训和应急管理部门组织的考核,并确保考核合格。 | |||
未按规定配备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 | 建立劳动防护用品管理制度,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发放标准,并做好领用记录,加强培训,使员工掌握正确佩戴劳动防护用品的方法。 | |||
员工培训不到位,上岗前未经过培训和考核或考核不合格安排上岗。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 | 建立安全教育培训管理制度,制定教育培训计划并认真落实安全培训计划。 | |||
未按照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 | 督促企业按照法律规定成立机构并配备安全管理人员。 | |||
中风险 |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未按要求备案;未按要求开展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演练;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 | 依据法律法规制定应急预案,经专家评审后到应急管理部门备案,并根据要求制定演练计划进行演练,演练结果向应急部门反馈。 | ||
低风险 | 安全警示标识未设置或者设置不规范;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 | 制定安全警示标识管理制度,建立安全警示标识管理台帐,将安全警示标识纳入日常安全检查内容。 | ||
建材 | 违法风险点 | 行政处罚和强制依据 | 防控措施 | 责任单位 | |
高风险 | 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 | 建立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档案,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了解事故应急处理措施,知悉自身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保证新上岗的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时间不得少于24学时。 | 工贸行业监管科、相关企业 | |
未按照定期组织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演练;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 | 建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管理制度,制定应急演练计划,定期组织演练。 | |||
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技术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书,上岗作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 | 建立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台账,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特种作业人员进行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 | |||
中风险 | 未落实应急预案规定的应急物资及装备; |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 | 按照应急预案的规定,落实应急物资及装备,建立应急物资、装备配备及其使用档案,并对应急物资、装备进行定期检测和维护,使其处于适用状态。 | ||
未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 | 建立劳动防护用品管理制度,购买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建立劳动防护用品发放台账,定期对超过有效使用期的劳动防护用品进行更新。 | |||
未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 | 建立安全设备管理制度和安全设备管理台账,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 | |||
未按照本规定对有限空间作业制定应急预案,或者定期进行演练; | 《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第二十九条 | 根据有限空间作业的特点,制定应急预案,并配备相关的呼吸器、防毒面罩、通讯设备、安全绳索等应急装备和器材,定期进行演练。 | |||
低风险 | 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 | 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符合国家标准的安全警示标志,并对损坏、老化的安全警示标志及时进行更新。 | ||
未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如实记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 | 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如实记录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 | |||
未对有限空间作业进行辨识、提出防范措施、建立有限空间管理台账; | 《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第二十九条 | 对有限空间进行辨识,确定有限空间的数量、位置以及危险有害因素等基本情况,建立有限空间管理台账,并及时更新。 | |||
有色 | 违法风险点 | 行政处罚和强制依据 | 防控措施 | 责任单位 | |
高风险 | 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 | 建立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档案,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了解事故应急处理措施,知悉自身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保证新上岗的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时间不得少于24学时。 | 工贸行业监管科、相关企业 | |
未按照定期组织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演练;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 | 建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管理制度,制定应急演练计划,定期组织演练。 | |||
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技术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书,上岗作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 | 建立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台账,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特种作业人员进行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 | |||
中风险 | 未落实应急预案规定的应急物资及装备; |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 | 按照应急预案的规定,落实应急物资及装备,建立应急物资、装备配备及其使用档案,并对应急物资、装备进行定期检测和维护,使其处于适用状态。 | ||
未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 | 建立劳动防护用品管理制度,购买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建立劳动防护用品发放台账,定期对超过有效使用期的劳动防护用品进行更新。 | |||
未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 | 建立安全设备管理制度和安全设备管理台账,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 | |||
未按照本规定对有限空间作业制定应急预案,或者定期进行演练; | 《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第二十九条 | 根据有限空间作业的特点,制定应急预案,并配备相关的呼吸器、防毒面罩、通讯设备、安全绳索等应急装备和器材,定期进行演练。 | |||
低风险 | 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 | 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符合国家标准的安全警示标志,并对损坏、老化的安全警示标志及时进行更新。 | ||
未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如实记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 | 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如实记录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 | |||
未对有限空间作业进行辨识、提出防范措施、建立有限空间管理台账; | 《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第二十九条 | 对有限空间进行辨识,确定有限空间的数量、位置以及危险有害因素等基本情况,建立有限空间管理台账,并及时更新。 | |||
机械加工 | 违法风险点 | 行政处罚和强制依据 | 防控措施 | 责任单位 | |
高风险 | 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 | 建立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档案,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了解事故应急处理措施,知悉自身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保证新上岗的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时间不得少于24学时。 | 工贸行业监管科、相关企业 | |
未按照定期组织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演练;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 | 建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管理制度,制定应急演练计划,定期组织演练。 | |||
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技术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书,上岗作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 | 建立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台账,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特种作业人员进行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 | |||
中风险 | 未落实应急预案规定的应急物资及装备; |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 | 按照应急预案的规定,落实应急物资及装备,建立应急物资、装备配备及其使用档案,并对应急物资、装备进行定期检测和维护,使其处于适用状态。 | ||
未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 | 建立劳动防护用品管理制度,购买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建立劳动防护用品发放台账,定期对超过有效使用期的劳动防护用品进行更新。 | |||
未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 | 建立安全设备管理制度和安全设备管理台账,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 | |||
未按照本规定对有限空间作业制定应急预案,或者定期进行演练; | 《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第二十九条 | 根据有限空间作业的特点,制定应急预案,并配备相关的呼吸器、防毒面罩、通讯设备、安全绳索等应急装备和器材,定期进行演练。 | |||
低风险 | 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 | 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符合国家标准的安全警示标志,并对损坏、老化的安全警示标志及时进行更新。 | ||
未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如实记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 | 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如实记录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 | |||
未对有限空间作业进行辨识、提出防范措施、建立有限空间管理台账; | 《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第二十九条 | 对有限空间进行辨识,确定有限空间的数量、位置以及危险有害因素等基本情况,建立有限空间管理台账,并及时更新。 | |||
煤矿 | 违法风险点 | 行政处罚和强制依据 | 防控措施 | 责任单位 | |
高风险 | 煤矿矿井通风、防火、防水、防瓦斯、防毒、防尘等安全设施不符合法定要求的; | 《煤矿安全监察行政处罚办法》第八条 |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必须落实“三同时”并验收,认真排查通风、防火、防水、防瓦斯、防毒、防尘等安全设施是否符合“三同时”,若没有认真落实的,责令限期达到要求;逾期仍达不到要求的,责令停产整顿。 | 煤炭监管科、相关企业 | |
煤矿未依法提取或者使用煤矿安全技术措施专项费用的; | 《煤矿安全监察行政处罚办法》第十条 | 制定煤矿提取或者使用安全技术措施专项费用,定期检查专项经费提取使用情况。 | |||
中风险 | 煤矿使用不符合国家安全标准或者行业安全标准的设备、器材、仪器、仪表、防护用品的; | 《煤矿安全监察行政处罚办法》第十一条 | 建立安全设备台账,制定合理的落实制度,认真排查本矿落实情况。 | ||
煤矿企业的机电设备、安全仪器,未按照规定操作、检查、维修和建立档案的; | 《煤矿安全监察行政处罚办法》第十二条 | 制定安全设施管理制度并责任到部门、责任到人,建立规范的安全设施管理台账,如实记录维护、保养、检测、更新等情况,将上述内容纳入到日常安全检查工作范畴之内。 | |||
煤矿井下采掘作业,未按照作业规程的规定管理顶帮;通过地质破碎带或者其他顶帮破碎地点时,未加强支护;露天采剥作业,未按照设计规定,控制采剥工作面的阶段高度、宽度、边坡角和最终边坡角;采剥作业和排土作业,对深部或者邻近井巷造成危害的; | 《煤矿安全监察行政处罚办法》第十三条 | 制定安全管理制度并责任到部门、责任到人,加强执法检查。 | |||
煤矿作业场所的瓦斯、粉尘或者其他有毒有害气体的浓度超过国家安全标准或者行业安全标准的; | 《煤矿安全监察行政处罚办法》第十六条 | 加强对检验检测设施和安全联锁装置的管理,做好作业前安全确认,做好应急处置制度和技术规程。 | |||
有自然发火可能性的矿井,未按规定采取有效的预防自然发火措施的; | 《煤矿安全监察行政处罚办法》第十七条 | 建立预防管理制度,做好应急处置方案,加强日常应急演练。 | |||
煤矿在有可能发生突水危险的地区从事采掘作业,未采取探放水措施的; | 《煤矿安全监察行政处罚办法》第十八条 | 制定安全管理制度并责任到部门、责任到人,建立规范检查管理台账。 | |||
煤矿对产生粉尘的作业场所,未采取综合防尘措施,或者未按规定对粉尘进行检测的; | 《煤矿安全监察行政处罚办法》第二十条 | 制定安全管理制度并责任到部门、责任到人,建立规范检查管理台账。 | |||
擅自开采保安煤柱,或者采用危及相邻煤矿生产安全的决水、爆破、贯通巷道等危险方法进行采矿作业; | 《煤矿安全监察行政处罚办法》第二十一条 | 制定保安煤柱防护制度,加强日常检查及探矿测绘管理。 | |||
有关人员拒绝、阻碍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煤矿安全监察人员现场检查的;提供虚假情况的;隐瞒存在的事故隐患以及其他安全问题的; | 《煤矿安全监察行政处罚办法》第二十二条 | 认真学习国家法律、法规及日常培训学习制度。 | |||
煤矿建设工程安全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擅自投入生产的; | 《煤矿安全监察行政处罚办法》第七条 | 认真落实国家“三同时”制度,加强日常教育培训“三同时”教育。 | |||
煤矿矿长不具备安全专业知识,或者特种作业人员未取得操作资格证书上岗作业; | 《煤矿安全培训规定》第四十七条 | 建立特种作业人员培训档案,提醒按时培训。 | |||
分配职工上岗作业前未进行安全教育、培训; | 《煤矿安全培训规定》第四十七条 | 指定专人负责教育培训工作,建立从业人员安全教育培训台账,加大对企业的监督、指导、宣传,企业定期开展自查自纠。 | |||
低风险 | 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 | 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符合国家标准的安全警示标志,并对损坏、老化的安全警示标志及时进行更新。 | ||
未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如实记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 | 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如实记录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 | |||
未按照规定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或者未定期组织演练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 | 依据法律法规制定应急预案,经专家评审后到应急管理部门备案,并根据要求制定演练计划进行演练,演练结果向应急部门反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