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事项目录清单
序号 |
事项名称 |
法律依据 |
轻微违法界限 |
处罚基准 |
1 |
生产经营单位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一)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 |
首次发现,且未设置标志少于3处或已经设置但位置不明显、不规范的,应认定为轻微违法 |
不予处罚 |
2 |
生产经营单位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的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02年6月通过,2014年8月修改)第九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四)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的;……” |
一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有证据证明已按规定进行了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但未如实记录(故意对记录造假的除外),属于首次被发现,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
不予处罚 |
3 |
生产经营单位未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如实记录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02年6月通过,2014年8月修改)第九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五)未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如实记录或者未向从业人员通报的;……” |
一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有证据证明开展了隐患排查治理,但未如实记录(故意对记录造假的除外),属于首次被发现,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
不予处罚 |
4 |
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规定定期组织应急预案演练的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02年6月通过,2014年8月修改)第九十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六)未按照规定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或者未定期组织演练的;……” |
一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属于首次被发现,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
不予处罚 |
5 |
生产经营单位违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规定的处罚 |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16号)第二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监管监察部门给予警告,并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二)未按规定上报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统计分析表的; |
发现之日起1天内补报的,应认定为轻微违法 |
不予处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