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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机构职能

        一、主要职责

        (一)根据市政府授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履行出资人职责,以管资本为主加强对所监管企业国有资产的监管。

        (二)贯彻执行国家、省关于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拟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地方性法规、行政规章草案,并监督检查其贯彻实施情况;依法对各县(市、区)国有资产管理工作进行指导服务;服务联络驻洛中央(省属)企业改革发展工作。

        (三)指导推进市属国有企业的改革与重组,推进中国特色现代国有企业制度建设,规范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优化推动国有经济结构和布局战略性调整,促进国有资本合理流动。

        (四)建立和完善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指标体系,制订考核标准,负责对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情况进行监管;负责所监管企业工资分配管理工作,拟订所监管企业负责人收入分配政策并组织实施。

        (五)按照规定权限负责对所监管企业负责人的任免、考核等相关管理工作,指导所监管企业董事会、监事会规范化建设,完善经营者激励和约束机制。

        (六)负责组织所监管企业上交国有资本收益,参与制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有关管理制度和办法,按照有关规定负责国有资本经营预决算编制和监督执行。

        (七)规范国有资本运作,推动国有资本优化配置,组织指导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开展国有资本运营,提升国有资本运营效率和回报水平。

        (八)按照出资人职责,负责对所监管企业贯彻落实国家、省有关法律、法规进行督促检查,指导、监督所监管企业法治建设及合规管理工作。

        (九)完成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