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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爱彩365彩票官方app下载_Microsoft 365家庭版_365bet手机网站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爱彩365彩票官方app下载_Microsoft 365家庭版_365bet手机网站城市区机动车停车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洛政办〔2019〕22号

         2020-12-01  12699

        爱彩365彩票官方app下载_Microsoft 365家庭版_365bet手机网站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爱彩365彩票官方app下载_Microsoft 365家庭版_365bet手机网站城市区机动车停车

        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洛政办〔2019〕2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爱彩365彩票官方app下载_Microsoft 365家庭版_365bet手机网站城市区机动车停车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第10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9年4月24日

         

        爱彩365彩票官方app下载_Microsoft 365家庭版_365bet手机网站城市区机动车停车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区机动车停车治理,合理引导停车需求,严格规范停车秩序,促进城市综合交通体系协调、可持续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河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河南省市政设施管理办法》及《爱彩365彩票官方app下载_Microsoft 365家庭版_365bet手机网站停车场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城市区内机动车停车设施规划、设置、使用,以及停车秩序、服务、收费等。

            第三条  城市区机动车停车坚持有偿使用、共享利用、严格执法、社会共治的原则,遵循停车入位、停车付费、违停受罚的基本要求。

            第四条  市城市管理部门统筹城市区机动车停车管理工作,会同相关部门对各城市区停车管理工作进行综合协调、检查指导、督促考核。公安交通管理、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发展和改革、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城市区机动车停车管理相关工作。

            第五条  各城市区政府负责统筹辖区内的机动车停车管理工作,将停车纳入网格化管理范畴,履行属地管理责任。

            第六条  鼓励对违法停车、违法从事停车经营、擅自设置障碍物等行为进行举报;鼓励开展维护停车秩序等停车志愿活动;倡导、宣传合理用车、绿色出行理念。

            第七条  充分运用现代信息技术打造智慧停车平台,有序推进停车服务信息化、智能化建设,引导停车服务企业利用互联网技术提高服务水平。

            第八条  建立停车信用奖励和联合惩戒机制。将停车设施建设单位、经营单位、停车人等的违法行为记入信用信息系统,情节严重的可以进行公示、惩戒。

            第九条  停车设施实行分类分区定位、差别供给,适度满足居住停车需求,控制出行停车需求。盘活既有停车资源,提高利用效率;新增停车泊位以配套建设为主,逐步形成以配建停车为主体、路外公共停车为辅助、路内停车为补充的城市停车格局。

            第十条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应会同城市管理、住房和城乡建设、公安交通管理等部门组织编制停车设施专项规划,报市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十一条  国家机关、行使公共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办公楼(房)的,应当同时配建公共停车场。

            旅馆、饭店、商场、集贸市场、体育馆(场)、影剧院、展览馆、图书馆、医院、游览场所、娱乐场所、火车站、汽车站、码头、航空港等公共场所新建、改建、扩建的,其经营或管理单位应当同时配建公共停车场。

            新建居民住宅楼(房)的,建设单位应当同时配建专用停车场。

            配建停车场的面积及其泊位等应当符合本市停车场配建的技术指标要求。配套建设的停车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时验收、同时交付使用。投入使用的停车场,不得擅自改变用途和使用面积。

            第十二条  既有居住小区内配建的停车设施不能满足业主停车需求的,按照物业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并经业主同意,可以统筹利用业主共有场地设置临时停车设施。

            第十三条  待建土地、空闲厂区、边角空地等场所闲置的,可以由城市区政府负责组织协调,设置临时停车设施。

            第十四条  鼓励单位或者个人开展停车泊位有偿错时共享。停车设施管理单位应当予以支持和配合,并提供便利。

            公共建筑的停车设施具备安全、管理条件的,应当将机动车停车设施向社会开放,并实行有偿使用。

            居住小区的停车设施在满足本居住小区居民停车需要的情况下,可以向社会开放。

            第十五条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会同城市管理部门根据道路交通状况、周边停车泊位供需情况合理施划路内停车泊位,并随着周边新建或改扩建公共停车场的建成投用,逐步予以取消。实行错峰停车的路内停车泊位,需设置明显标识。

            除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会同城市管理部门在城市道路范围内施划停车泊位外,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施划。

            第十六条  下列道路范围内不得施划停车泊位:

            (一)公共停车场300米范围内;

            (二)城市主干道;

            (三)机动车道宽度小于7米的道路(单行道除外);

            (四)距公共汽车站、消火栓30米以内的路段;

            (五)距道路交叉路口、铁路道口、桥梁、隧道、环岛50米以内的路段;

            (六)消防通道和盲道。

            第十七条  确因居住小区及其周边停车设施无法满足停车需求的,城市区街道办事处可以报请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和城市管理部门,在不影响交通运行的情况下,在居住小区周边支路及其等级以下道路设置临时居住停车区域、泊位,明示居民临时停放时段。影响交通运行的,应当及时调整或者取消。

            第十八条  因大型节会、大型活动等特殊情况,需要占用城市道路停放车辆的,受益单位和活动举办者可报请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确定临时停车范围,并安排专门工作人员维护车辆停放秩序。

            第十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在城市道路和其他公共区域内,设置固定或者可移动障碍物阻碍机动车停放和通行;不得在未取得所有权和专属使用权的停车泊位上设置地桩、地锁等。

            第二十条  除国家机关、行使公共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配建公共停车场外,由政府投资建设的其他公共停车场以及城市道路范围内施划的停车泊位,可以实行特许经营,要通过竞争性方式公开选择经营主体。

            第二十条  除国家机关、行使公共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配建公共停车场外,由政府投资建设的其他公共停车场以及城市道路范围内施划的停车泊位,可以实行特许经营,要通过竞争性方式公开选择经营主体。

            第二十一条  非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停车场以及专用停车场,由产权所有人或者其授权人负责日常管理和维护。

            第二十二条  从事停车经营活动的,应当依法办理工商、税务登记等经营手续,并在经营前15日内按照市城市管理部门要求,提供备案材料,办理备案手续。

            在市政管理范围内从事停车经营活动的,需报经市城市管理部门批准。

            第二十三条  市发展和改革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停车供需状况、城市道路路网分布、公共交通发展水平、交通拥堵状况等因素,制定机动车停放差别化计时收费标准,提高停车泊位的使用率和周转率。

            第二十四条  停车设施经营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在显着位置明示停车设施名称、车位数量、收费标准及监督电话;

            (二)按照明示的标准收费,并出具专用票据;

            (三)实行计时收费的停车设施,满一个计时单位后方可收取停车费,不足一个计时单位的不得收取费用;

            (四)对执行任务的军车、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应急抢险救灾车等法律法规规定的免费停放车辆,免收机动车停放服务费。

            第二十五条  停车设施使用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路边停车要在规定的时段和道路内紧靠道路右侧,按车辆顺行方向停放;

            (二)在停车场(库)内停车要服从工作人员指挥,有序停放车辆;

            (三)按规定足额缴纳机动车停放服务费;

            (四)不得损坏停车设施、设备;

            (五)因交通管制、现场管制、突发事件处置、应急抢险等特殊情况需要即时驶离停车位的,应当立即驶离。

            第二十六条  擅自改变停车场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要求的,由市城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土建工程造价5%以上10%以下罚款;未经竣工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投入使用的,由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罚款。

            第二十七条  擅自改变公共停车场用途和使用面积的,由市城市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未在限期内改正的,属非经营性停车场的,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属经营性停车场的,处以3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八条  擅自在城市道路范围内施划停车泊位的,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或者城市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未在限期内改正的,用于非经营性停车的,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用于经营性停车的,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九条  擅自在市政管理范围内设置停车场收取停车费的,由市城市管理部门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对市政设施造成损坏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七条  擅自改变公共停车场用途和使用面积的,由市公安交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未在限期内改正的,属于非经营性停车场的,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属于经营性停车场的,处以3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八条  擅自在城市道路范围内施划停车泊位的,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或者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未在限期内改正的,用于非经营性停车的,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用于经营性停车的,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九条  未经批准占用车行道、人行道做临时停车场的,由市政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视情节轻重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对市政设施造成损坏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条  违法占道停车的,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依法处理。

            第三十一条  擅自在城市道路和其他公共区域内设置固定或可移动障碍物阻碍机动车停放和通行的,由市城市管理部门或者其他部门依法处理。

            第三十二条  未办理工商、税务登记等经营手续从事经营活动的,由相关部门依法处理。

            第三十三条  违反价格管理规定超标准收取停车费的,由价格监督检查部门依法查处。

            第三十四条  负有停车管理职责的公职人员,在停车管理中不依法履行职责的,由监察机关依法予以处置。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