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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复议决定公开】洛政复决字〔2021〕第81号

         2021-08-27  33517

        申请人:王××,女,19××年10月9日生,现住孟津区××××。

        委托代理人:蔡××,男,19××年5月27日生,现住郑州市××××××。

        被申请人:爱彩365彩票官方app下载_Microsoft 365家庭版_365bet手机网站××区人民政府。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拆除其养殖场附属设施的行为不服,于2021年4月26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因行政复议材料不齐,于5月6日补正完毕,本机关先行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确认被申请人的强拆行为违法。

        申请人称:根据事后得到的《孟津区部署工作通知单》可知,被申请人以偷拆方式拆除了申请人位于会盟镇滩区的惠民养殖场附属设施,明显违反法律规定的程序,故提出上述请求。

        申请人提供的证据材料有:《孟津区部署工作通知单》(孟督通字〔2021〕30号),110报警电话通话截屏,照片四张,编号为XA54123457341的国内挂号信函收据。

        被申请人辩称:被申请人不是被复议行政行为的作出主体, 申请人以被申请人为被复议主体错误。申请人复议的行政行为是拆除惠民养殖场附属设施的行为,该行为并非被申请人作出。根据《孟津区部署工作通知单》(孟督通字〔2021〕30号)显示,由会盟镇负责惠民养殖场的整改工作。因此,申请人复议被申请人系主体错误,应当驳回申请人的复议。                                    

        被申请人提供的证据材料有:《孟津区部署工作通知单》(孟督通字〔2021〕30号)。

        本机关立案后查明:《孟津区部署工作通知单》(孟督通字〔2021〕30号)显示:2021年4月21日,孟津区督查局给会盟镇下达工作通知单,请会盟镇于4月23日前将会盟镇铁炉村惠民养殖场全部拆除清理完毕,并尽快实施地块绿化工作。申请人对拆除其养殖场附属设施的行为不服,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孟津区部署工作通知单》(孟督通字〔2021〕30号)。 

        本机关审理后认为:本案中被复议的拆除行为属于事实行为,对于事实行为的审查,需要先行确定事实行为的具体实施机关,方能进行进一步的审查。为了充分保护申请人的权益,本机关先行按照申请人行政复议申请书中列明的被申请人,通知孟津区政府进行答辩、举证,从双方提供的《孟津区部署工作通知单》(孟督通字〔2021〕30号)的内容可知,孟津区督查局是要求会盟镇将惠民养殖场拆除清理完毕。该《通知》是上级对下级工作进行督查,并不是直接实施拆除行为的法律文书,也不能证明是孟津区政府实施的拆除行为,且孟津区政府也否认其实施了该拆除行为,因此,孟津区政府不是本案适格的被申请人,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受理条件,应当予以驳回。

        综上,根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1年6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