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egend id="h4sia"></legend><samp id="h4sia"></samp>
<sup id="h4sia"></sup>
<mark id="h4sia"><del id="h4sia"></del></mark>

<p id="h4sia"><td id="h4sia"></td></p><track id="h4sia"></track>

<delect id="h4sia"></delect>
  • <input id="h4sia"><address id="h4sia"></address>

    <menuitem id="h4sia"></menuitem>

    1. <blockquote id="h4sia"><rt id="h4sia"></rt></blockquote>
      <wbr id="h4sia">
    2. <meter id="h4sia"></meter>

      <th id="h4sia"><center id="h4sia"><delect id="h4sia"></delect></center></th>
    3. <dl id="h4sia"></dl>
    4. <rp id="h4sia"><option id="h4sia"></option></rp>

        欢迎进入爱彩365彩票官方app下载_Microsoft 365家庭版_365bet手机网站司法局网站!
        微信公众号
        微信公众号
        网站地图 网站支持IPV6

        热门搜索:法律服务基层动态法律援助最新文件

        点击进入二十大专题 >>

        【行政复议决定公开】洛政复决字〔2021〕第108号

         2021-08-27  33169

        申请人:申××,男,19××年7月9日生,身份证号码410311××××××,现住爱彩365彩票官方app下载_Microsoft 365家庭版_365bet手机网站××××××。

        被申请人:爱彩365彩票官方app下载_Microsoft 365家庭版_365bet手机网站××区人民政府。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2021年6月15日作出的《关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答复函》,于2021年7月6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关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答复函》,并公开申请人所申请的信息。

        申请人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县、区人民政府是征地实施的主体,也是征地信息和征地补偿款发放的主体,申请人是征地补偿受益人之一,该村土地补偿款的发放与申请人存在利害关系,故申请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向被申请人申请此信息公开合理、合法。

        申请人于行政复议期间提供的材料有:《关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答复函》。

        被申请人辩称:2021年5月21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提出信息公开申请,其在所需信息内容描述中为“2008年6月19日政府批准,征收苗北村集体土地的补偿费,按没按当时法律、法规的规定拨付给苗北村委会。”被申请人认为,申请人并没有指向明确的需要回复的信息,其并不是申请信息公开,实际是向被申请人进行询问,按其字面意思,被申请人应回复按规定拨付或者没有按规定拨付,这样的回复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八条:“行政机关向申请人提供的信息,应当是已制作或者获取的政府信息。除依照本条例第三十七条的规定能够作区分处理的外,需要政府机关对现有信息进行加工、分析的,行政机关可以不予提供。”中的相关规定,故被申请人向申请人作出不予答复的回复函符合法律规定。综上,请求市政府维持被申请人的答复。

        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材料有:老城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复印件;《关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答复函》及邮寄票据复印件。

        经审理查明:申请人申××是为核实征收苗北村集体土地的补偿费是否已按规定拨付给××村委会,于2021年5月21日,向被申请人提出信息公开申请,其在所需信息内容描述中为“2008年6月19日政府批准,征收苗北村集体土地的补偿费,按没按当时法律、法规的规定拨付给苗北村委会(豫政土〔2008〕205号)。”被申请人于2021年6月15日作出了《关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答复函》,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八条:“行政机关向申请人提供的信息,应当是已制作或者获取的政府信息。除依照本条例第三十七条的规定能够作区分处理的外,需要行政机关对现有政府信息进行加工、分析的,行政机关可以不予提供”的规定,不予答复,并于2021年6月16日邮寄送达至申请人。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老城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复印件;《关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答复函》及邮寄票据复印件。

        本机关审理后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条:“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内容不明确的,行政机关应当给予指导和释明,并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作出补正,说明需要补正的事项和合理的补正期限。答复期限自行政机关收到补正的申请之日起计算。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行政机关不再处理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规定,申请人申请信息公开内容不明确,被申请人应当告知申请人作出补正,并说明需要补正的事项和合理的补正期限。申请人向被申请人申请公开其村落所在地块的征地补偿费拨付相关政府信息,按照《土地管理法》的相关规定,被申请人作为区政府,是该政府信息的主体,应对申请人申请公开的信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的规定予以审查,能公开的进行公开,信息不存在的告知当事人,被申请人未加以审查区分,直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八条:“行政机关向申请人提供的信息,应当是已制作或者获取的政府信息。需要行政机关对现有政府信息进行加工、分析的,行政机关可以不予提供”的规定不予答复,仅公布了法条,未进行说理,未作出结论,显属不当。综上,其回复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相关规定,应予撤销。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第1目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关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答复函》,责令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对申请人申请公开的信息重新答复。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1年8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