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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复议决定公开】洛政复决字〔2021〕第111号

         2021-08-27  33331

        申请人:董××,男,19××年4月21日出生,现住爱彩365彩票官方app下载_Microsoft 365家庭版_365bet手机网站××××××。

        被申请人:爱彩365彩票官方app下载_Microsoft 365家庭版_365bet手机网站公安局××××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2021年6月2日作出的《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编号为××××××××),于2021年6月21日向本机关提起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编号为××××××××的处罚决定书(以下简称《处罚决定书》)。

        申请人称:申请人于2021年6月2日骑无动力机械自行车沿中州路非机动车道自西向东行驶,在中州路与嘉豫门大街交叉口按照左转非机动车标识绿灯通行至高架桥下,绿灯开始闪烁,故停靠在交叉路口东南角交警公务车旁,打算等待绿灯亮起改为直行通过,并无违法行驶。左转非机动车标识绿灯转为红灯后,其中一位交警走向申请人,以指示动作将申请人引至警车内侧,并要求提供身份证件,随后该交警作出警告处罚。申请人认为,《处罚决定书》中的电动两轮与本人骑行的自行车不一致,处罚理由“未走非机动车道”与事实不符,处罚依据应当适用最新的《道路交通安全法》,而非2009年的旧条文。

        被申请人辩称:被申请人于2021年6月2日10时50分左右执勤中发现申请人骑非机动车行驶到中州路与嘉豫门大街交叉口,实施非机动车未在非机动车车道行驶的违法行为,故对其作出警告处罚,并开具《处罚决定书》,该处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请求予以维持。

        被申请人提供的证据材料有:执法记录仪视频、违法记录查询截图。

        经审理查明:2021年6月2日10时51分,申请人骑非机动车沿中州路非机动车道自西向东行驶,在穿过中州路与嘉豫门大街交叉口时,红灯亮起,直行至高架桥下,在交警的指示下停车至交警公务车旁。被申请人认为申请人实施“非机动车未在非机动车车道行驶”的违法行为,对其作出警告处罚,并开具《处罚决定书》。8月12日,被申请人出具证明,称已经撤销对申请人的《处罚决定书》。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执法记录仪视频、违法记录查询截图。

        本机关审理后认为:第一,关于申请人是否实施了“非机动车未走非机动车车道”违法行为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七条“驾驶非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应当遵守有关交通安全的规定。非机动车应当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在没有非机动车道的道路上,应当靠车行道的右侧行驶”的规定,被申请人对申请人作出警告处罚代码是“2009”,该数字是公安机关交警部门对“非机动车未走非机动车车道”违法行为的代码,并非申请人所述的200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但是从现有执法视频可看出,该路段没有非机动车标线,申请人骑行的是非机动车,而非电动两轮,且靠车行道的右侧行驶,没有实施非机动车未走非机动车车道”的违法行为。因此,被申请人作出的警告处罚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鉴于被申请人于2021年8月12日提交了已经撤销该处罚的证明,该具体行政行为已经不存在,没有撤销的必要性。

        第二,关于申请人实施何种违法行为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二款“机动车信号灯和非机动车信号灯表示:(一)绿灯亮时,准许车辆通行,但转弯的车辆不得妨碍被放行的直行车辆、行人通行;(二)黄灯亮时,已越过停止线的车辆可以继续通行;(三)红灯亮时,禁止车辆通行。在未设置非机动车信号灯和人行横道信号灯的路口,非机动车和行人应当按照机动车信号灯的表示通行”之规定,申请人应当按照红灯指示停止前行。而从被申请人提供的现场视频可看出,申请人在红灯亮时直行至高架桥下,交警发出停车指示后才停下行驶,该行为应当予以处罚。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第1目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确认被申请人于2021年6月2日作出的《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编号为××××××××)违法,责令被申请人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1年8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