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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为做好我市抗旱工作,做到有计划、有准备地防御旱灾,最大限度地减少旱灾损失,减轻灾害风险,提高抗旱应急工作的科学性、主动性和时效性,保证抗旱救灾工作高效、有序进行,为各级抗旱指挥部门科学决策、实施水资源调配、抗旱救灾提供依据,保障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编制本预案。
1.2 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抗旱条例》《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抗旱条例>细则》《河南省节约用水管理条例》《抗旱预案编制大纲》《抗旱预案编制导则(SL590-2013)》《区域旱情等级(GB/T32135-2015)》《干旱灾害等级标准(SL663-2014)》《旱情等级标准(SL424-2008)》《河南省抗旱应急预案》《中华人民共和国抗旱条例>洛阳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全市范围内干旱灾害的预防和应急处置。
1.4 工作原则
(1)坚持依法抗旱的原则。
(2)抗旱工作实行各级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统一指挥、部门协作、分级负责。
(3)抗旱工作实行以人为本、以防为主、防抗救结合、因地制宜、统筹兼顾、局部利益服从全局利益的原则,优先保障城乡居民生活用水,统筹协调工农业生产用水和生态用水。
(4)坚持“先生活、后生产,先节水、后调水,先地表、后地下,先重点、后一般”的原则。
(5)坚持水资源可持续利用的原则。
1.5 干旱分级
市级干旱灾害等级分为:轻度干旱、中度干旱、严重干旱和特大干旱四个级别。
1.5.1 农业干旱分级标准
根据区域农业旱情评估及临时性饮水困难人口指标,依据干旱等级综合评估标准,将农业干旱分为四级,即轻度干旱、中度干旱、严重干旱、特大干旱。
(1)轻度干旱
出现以下情况之一者,为轻度干旱:
①区域农业旱情指数0.1≤Ia<0.6;
②因旱饮水困难人口占当地总人口比例5%≤Ppd<10%。
(2)中度干旱
出现以下情况之一者,为中度干旱:
①区域农业旱情指数0.1≤Ia<0.6,并且因旱饮水困难人口占当地总人口比例5%≤Ppd10%;
②区域农业旱情指数0.6≤Ia<1.2;
③因旱饮水困难人口占当地总人口比例10%≤Ppd<15%。
(3)严重干旱
出现以下情况之一者,为严重干旱:
①区域农业旱情指数0.6≤Ia<1.2,并且因旱饮水困难人口占当地总人口比例10%≤Ppd<15%;
②区域农业旱情指数1.2≤Ia<2.1;
③因旱饮水困难人口占当地总人口比例15%≤Ppd<20%。
(4)特大干旱
出现以下情况之一者,为特大干旱:
①区域农业旱情指数1.2≤Ia<2.1,并且因旱饮水困难人口占当地总人口比例15%≤Ppd<20%;
②区域农业旱情指数2.1≤Ia≤4;
③因旱饮水困难人口占当地总人口比例20%≤Ppd。
1.5.2 城市干旱分级标准
根据城市干旱缺水率指标,将城市干旱分为四级,即轻度干旱、中度干旱、严重干旱、特大干旱。
(1)轻度干旱:城市干旱缺水率5%≤Pg<10%。
(2)中度干旱:城市干旱缺水率10%≤Pg<20%。
(3)严重干旱:城市干旱缺水率20%≤Pg<30%。
(4)特大干旱:城市干旱缺水率30%≤Pg。
2 指挥体系及职责
洛阳市防汛抗旱指挥部(以下简称市防指)负责领导、组织、协调全市抗旱应急工作。县级防汛抗旱指挥部负责本行政区域抗旱应急预案编制和抗旱应急工作的开展。
2.1 市防汛抗旱指挥部
(1)市防汛抗旱指挥部由指挥长、常务副指挥长、副指挥长及有关成员单位的负责同志组成。负责领导、组织及协调全市的抗旱工作,拟订有关政策措施和制度等,组织编制《洛阳市抗旱应急预案》,及时掌握全市旱情、灾情,并组织实施抗旱应急措施,组织灾后处置和有关协调工作。
指挥长:市委书记、市长
常务副指挥长: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
副指挥长:分管应急、水利、公安、农业农村、城市管理、气象等工作的副市长,军分区副司令员。
(2)市防指下设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以下简称市防办)和市防汛抗旱指挥部黄河防汛抗旱办公室(以下简称市黄河防办),分管应急的副市长兼任市防办和市黄河防办主任。市防办日常工作由市应急管理局承担,市应急管理局局长兼任市防办常务副主任,市应急管理局副局长兼市水利局副局长任专职副主任;市黄河防办日常工作由豫西黄河河务局承担,豫西黄河河务局局长兼任市黄河防办常务副主任,豫西黄河河务局分管副局长任专职副主任。
市防办下设城市防汛抗旱组,城市防汛抗旱组设在市城市管理局,日常工作由市城市管理局承担,分管城市防汛抗旱的副市长任组长,城市管理局局长任副组长。
(3)市防汛抗旱指挥部成员单位: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教育局、工业和信息化局、公安局、民政局、财政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城市管理局、交通运输局、水利局、农业农村局、乡村振兴局、文化广电和旅游局、卫生健康委员会、应急管理局、粮食和物资储备局、洛阳广播电视台、洛阳日报社、共青团洛阳市委、武警洛阳支队、消防救援支队、洛阳无线电管理局、豫西黄河河务局、气象局、林业局、生态环境局、洛阳工务段、洛阳水文水资源勘测局、市政务服务和大数据管理局、中国石化洛阳石油分公司、国网洛阳供电公司、中国移动洛阳分公司、中国联通洛阳分公司、中国电信洛阳分公司 。
2.2 县级防汛抗旱指挥部
县级政府设立防汛抗旱指挥部,组成单位和人员由本级政府批准,报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备案。县级防汛抗旱指挥部在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和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组织和指挥本行政区域内的抗旱工作,统一指挥、分部门负责。县级防汛抗旱指挥部的办事机构设在县级应急管理局,负责本行政区内抗旱组织、协调、监督、指导等日常工作。县级防汛抗旱指挥部要推进辖区非建制的功能区和乡镇(街道)建立完善的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及办事机构,构建全域覆盖的抗旱组织体系。
3 预防及预警
3.1 预防
3.1.1 气象水文信息
水文部门、各级气象部门应加强对当地干旱期天气预报、土壤墒情和水量监测,及时将结果报送有关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当预报即将发生严重旱灾时,当地防汛抗旱指挥部应及时预警,通知有关区域做好相关准备。
3.1.2 工程信息
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水库、河道、灌区等工程的管理,按要求将水库、河道、灌区来水、蓄水、灌区灌溉情况、工程运行状况、区域多年平均地表水资源,地下水埋深及可开采量、水质状况等准确、全面、详实地向防汛抗旱指挥部报告。
3.1.3 旱情信息
(1)旱情信息主要包括:干旱发生的时间、地域、受旱程度、受旱范围、受旱面积、影响人口,以及对城乡生活、工农业生产、生态环境等方面造成的影响。
(2)防汛抗旱指挥部应及时了解当地的旱情、水情、农情等情况,掌握水雨情变化、工程蓄水情况、农田土壤墒情、作物长势和城乡供水情况。各级防汛抗旱指挥部应按照规定上报受旱情况。遇旱情急剧发展时应及时加报。
3.1.4 信息报告制度
(1)遇轻度及中度干旱时,气象部门监测的雨情、土壤相对湿度、气温等应每旬上报;遇特大或严重干旱时,要加大雨情、土壤相对湿度、气温等的报送频率。
(2)遇轻度及中度干旱时,水文部门监测的地下水位变化情况、水库和河道蓄水情况应每旬上报;遇特大或严重干旱时,监测或收到的水库、河道蓄水情况要逐日上报,监测的地下水位变化情况要及时上报监测结果。
(3)遇特大或严重干旱时,生态环境部门要加强水质监测,及时向防汛抗旱指挥部报告水质监测结果;需要调水时,要加密监测;出现水污染事件时,要每日上报水污染情况。
(4)市、县两级防汛抗旱指挥部应当根据国家统计部门批准的干旱灾害统计报表制度的要求,及时统计和核实所管辖范围内的旱情、旱灾和抗旱行动情况等抗旱信息,及时报上一级防汛抗旱指挥部和本级政府。市防汛抗旱指挥部成员单位负责掌握的有关干旱信息及职责履行情况,应及时报告市防汛抗旱指挥部。
3.1.5 信息发布制度
抗旱信息实行统一发布制度。旱情由市、县两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发布;旱灾由市、县两级应急管理部门审核、发布;农业灾情由市、县两级农业部门审核、发布;与抗旱有关的气象信息由气象部门发布。各有关单位信息发布要严格按照指挥部的统一要求,准确及时公布信息,确保客观性和权威性。报刊、广播、电视和互联网等媒体,应当及时刊播经当地防汛抗旱指挥部核发的旱情及抗旱信息,并标明发布机构名称和发布时间。
3.1.6 预防准备工作
(1)思想准备。加强宣传,增强全民预防干旱灾害和自我保护的意识,做好抗大旱、抗长旱的思想准备。
(2)组织准备。建立健全抗旱组织指挥机构,落实抗旱责任人、抗旱队伍和预警措施,加强抗旱服务组织的建设,从政策措施、技术等方面加大对抗旱服务组织的扶持力度。
(3)工程准备。水工程管理单位应当对管护范围内的抗旱设施进行定期检查和维护,对存在影响抗旱的各类抗旱设施和水源工程进行应急修复;应急调水的城镇,要认真落实应急调水方案。
(4)预案准备。修订完善各级抗旱预案,针对主要缺水城市,还要制定专门的应急调水方案。
(5)物资准备。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储备必要的抗旱物资。
(6)信息准备。市、县两级防汛抗旱指挥部应当组织完善抗旱信息系统,实现成员单位之间的信息共享,提高指挥决策支持能力。
(7)通信准备。充分利用社会通信公网,确保抗旱通信畅通。健全水文、气象测报站网,确保墒情、雨情、水情、工情、灾情信息和指挥调度指令的及时传递。
(8)抗旱检查。各级防汛抗旱指挥部应当组织力量对抗旱责任制、抗旱预案、抗旱设施、抗旱物资储备等定期进行检查。发现问题的应当及时处理或者责成有关部门和单位限期处理。
3.2 预警
3.2.1 预警分级
市抗旱应急预案的干旱预警等级按旱情等级来确定,同时考虑区域内城市干旱缺水情况,分为四级,即:Ⅳ级预警(轻度干旱)、Ⅲ级预警(中度干旱)、Ⅱ级预警(严重干旱)和Ⅰ级预警(特大干旱)。
3.2.2 预警信息发布
(1)市干旱预警信息发布单位:由市防汛抗旱指挥部负责干旱预警信息发布和宣布干旱预警解除。
(2)预警信息发布内容:主要包括干旱等级、干旱发生的时间、地域、程度、受旱范围、受旱面积、影响人口,以及对城乡生活、工农业生产、生态环境等方面的影响。
(3)预警信息发布程序:旱情发生后,由市防汛抗旱指挥部组织有关成员单位和专家对全市旱情进行综合评估,确定干旱灾害等级并发布干旱预警。当发生特大干旱,严重危及城乡居民生活、生产用水安全,可能影响社会稳定的,市防汛抗旱指挥部经市政府批准,可以宣布本辖区内的相关行政区域进入紧急抗旱期,并及时报告国家和省防汛抗旱总指挥部、应急管理部和省应急管理厅。
(4)预警信息发布方式:利用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系统和广播、电视、报纸或网站等新闻媒体向社会发布。
3.2.3 预警行动
(1)各级防汛抗旱指挥部应针对干旱灾害的成因、特点,因地制宜采取预警防范措施。
(2)各级防汛抗旱指挥部应建立健全旱情监测网络和干旱灾害统计队伍,实时掌握旱情、灾情,并预测干旱发展趋势,根据不同干旱等级提出相应对策,为抗旱指挥决策提供科学依据。
(3)各级防汛抗旱指挥部应当加强抗旱服务体系建设,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开展多种形式的社会化服务组织建设,以防范干旱灾害的发生和蔓延。
(4)各级防汛抗旱指挥部应组织工程技术人员,研究绘制本地区的干旱风险图,为抗旱救灾决策的技术依据。
4 应急响应行动
按照旱灾的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结合洛阳市实际情况,市级应急响应一般由低到高分为四级:Ⅳ级、Ⅲ级、Ⅱ级、Ⅰ级,Ⅰ级为最高级别响应。应急响应等级与干旱预警等级相对应。
旱灾发生后,受干旱影响地区防汛抗旱指挥部应立即组织开展处置工作,同时报告上一级防汛抗旱指挥部。当发生本预案规定的旱灾时,市防汛抗旱指挥部组织会商,根据旱情的紧急程度、发展态势和造成的危害程度,确定响应级别。应急响应启动后,可视旱情发展情况及时调整应急响应级别。
初判发生轻度旱灾时,由旱灾发生地县级防汛抗旱指挥部负责应对,市防汛抗旱指挥部视情派出工作组指导旱灾发生地开展抗旱救灾工作。初判发生中度旱灾时,原则上由市防汛抗旱指挥部负责应对。初判发生特大、严重旱灾时,在省防汛抗旱指挥部的统一领导下,市防汛抗旱指挥部负责组织开展抗旱救灾工作。
4.1 Ⅳ级应急响应
4.1.1 启动条件
当干旱等级为轻度干旱时,发布Ⅳ级干旱预警,经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常务或专职副主任批准,启动Ⅳ级抗旱应急响应,并报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常务副指挥长。
4.1.2 响应行动
(1)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常务或专职副主任组织应急、水利、气象、农业农村、城管等单位和专家进行旱情会商,分析研判旱情发展变化趋势,提出意见和建议。
(2)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及时掌握旱情、灾情发展变化,下发抗旱工作通知,积极组织抗旱。
(3)市气象局每3日报告雨情监测及天气预报结果,监测分析天气条件有较明显变化时,随时更新预报。
(4)市水利局每3日报告全市水情和旱情监测情况。
(5)市农业农村局每3日报告农业受旱和因旱造成损失情况。
(6)市应急管理局每3日报告旱灾造成全市损失情况。
(7)旱灾影响地区县级防汛抗旱指挥部每3日向市防汛抗旱指挥部报告旱情发展、抗旱措施和因旱损失情况。
(8)市防汛抗旱指挥部成员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抗旱工作。
4.1.3 抗旱措施
合理利用水资源,适时开展人工增雨。
4.1.4 宣传动员
受旱灾影响地区的防汛抗旱指挥部及时向新闻媒体通报旱情,报道有关旱情和抗旱工作开展信息,提高广大群众的节水意识,组织动员群众开展抗旱工作。
4.2 Ⅲ级应急响应
4.2.1 启动条件
当干旱等级为中度干旱时,发布Ⅲ级干旱预警,经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副指挥长或防办主任批准,启动Ⅲ级抗旱应急响应,并报市防汛抗旱指挥部指挥长。
4.2.2 响应行动
(1)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主任或常务副主任主持会商,应急、水利、气象、农业农村、城管等成员单位和相关专家参加,通报当前旱情和各地抗旱活动情况,分析研判旱情发展,提出会商意见,部署抗旱工作。
(2)市防汛抗旱指挥部下发抗旱工作通知,并根据情况召开全市抗旱工作会议,派出工作组指导地方抗旱工作。
(3)市气象局每2日报告雨情监测及天气预报结果,其间监测分析天气条件有较明显变化时,随时更新预报。
(4)市水利局每2日报告全市水情和旱情监测情况。
(5)市农业农村局每2日报告农业受旱和因旱造成损失情况。
(6)市应急管理局每2日报告旱灾造成全市损失情况。
(7)旱灾影响地区县级防汛抗旱指挥部每2日向市防汛抗旱指挥报告旱情发展、抗旱措施和因旱损失情况。
(8)市防汛抗旱指挥部成员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抗旱工作。
4.2.3 抗旱措施
市防汛抗旱指挥部采取措施应对干旱,优化配置供水水源;实行计划用水,合理安排用水次序,确保抗旱用水。市、县两级防汛抗旱指挥部还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1)调度行政区域内水库、闸坝等所蓄的水量;
(2)设置临时抽水泵站,开挖输水渠道或者临时在河道沟渠内截水;
(3)适时启用应急备用水源或建设应急水源工程;
(4)组织救援力量向人畜饮水极度困难地区送水;
(5)组织实施人工增雨。
4.2.4 宣传动员
受旱灾影响地区的防汛抗旱指挥部及时向新闻媒体通报旱情,报道有关旱情和抗旱工作开展信息,提高广大群众的节水意识,组织动员群众开展抗旱工作。
4.3 Ⅱ级响应
4.3.1 启动条件
当干旱等级为严重干旱时,发布Ⅱ级干旱预警,经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常务副指挥长批准,启动Ⅱ级抗旱应急响应。
4.3.2 响应行动
(1)市防汛抗旱指挥部指挥长或常务副指挥长主持会商,市防汛抗旱指挥部领导、成员单位和有关专家参加,通报当前全市旱情和抗旱情况,分析研判旱情发展,提出抗旱应对措施,全面安排部署抗旱工作。
(2)市防汛抗旱指挥部下发抗旱工作紧急通知,动员全社会参与抗旱。
(3)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加强值班力量,密切监视旱情的发展变化,及时派工作组及专家组赴一线指导、组织抗旱工作。
(4)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向市政府和省防汛抗旱指挥部、省应急管理厅上报旱灾的发展变化情况。请示省防汛抗旱指挥部、省应急管理厅派出工作组现场帮助指导工作,提供技术、资金和物资支援,申请跨区域开展应急水源调度。
(5)市气象局每日8 时报告雨情监测及天气预报结果,其间监测分析天气条件有较明显变化时,随时更新预报。
(6)市水利局每日8 时报告全市水情和旱情监测情况。
(7)市农业农村局每日8 时报告农业受旱和因旱造成损失情况。
(8)市城市管理局每日8 时报告城市居民饮水困难人数和因旱造成损失情况。
(9)市应急管理局每日8 时报告旱灾造成全市损失情况。
(10)旱灾影响地区县级防汛抗旱指挥部每日8 时向市防汛抗旱指挥部报告旱情发展、抗旱措施和因旱损失情况。
(11)市防汛抗旱指挥部成员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抗旱工作。
4.3.3 抗旱措施
市防汛抗旱指挥部立即启动制定的抗旱应急方案,包括抗旱水量调度方案、节水限水方案以及各种抗旱措施。除采取Ⅲ级响应条件下的应对措施外,还可采取以下措施:
(1)压减供水指标;
(2)限制高耗水行业用水;
(3)限制排放工业污水;
(4)缩小农业供水范围或者减少农业供水量;强力推行节水灌溉措施。
(5)开辟新水源,实施跨行政区域、跨流域调水;
(6)其他抗旱应急措施。
4.3.4 宣传动员
(1)由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定期通过媒体向社会统一发布旱情信息。
(2)报刊、广播、电视和互联网等媒体,应及时刊播旱情信息。呼吁社会捐赠捐助。
(3)新闻宣传部门开辟专栏、专题,精心组织宣传旱情信息、抗旱措施等。
4.4 Ι级响应
4.4.1 启动条件
当干旱等级为特大干旱时,发布Ι级干旱预警,经市防汛抗旱指挥部指挥长批准,启动Ι级应急响应。当旱情持续发展,严重危及城乡居民生活、生产用水安全,可能影响社会稳定的,市防汛抗旱指挥部经市政府批准,可以宣布本辖区内的相关行政区域进入紧急抗旱期,并及时报告省防汛抗旱指挥部和省应急管理厅。
4.4.2 响应行动
(1)市防汛抗旱指挥部指挥长主持会商,市防汛抗旱指挥部领导、成员单位和有关专家参加,通报当前全市旱灾情况和抗旱救灾情况,评估旱灾损失,提出抗旱救灾措施,全面做出抗旱应急工作部署。
(2)市防汛抗旱指挥部下发抗旱工作紧急通知,动员全社会参与抗旱。
(3)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加强值班力量,密切监视旱情的发展变化,及时派工作组及专家组赴一线指导、组织抗旱工作。
(4)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向市政府和省防汛抗旱指挥部、省应急管理厅上报旱灾的发展变化情况。请示省防汛抗旱指挥部、省应急管理厅派出工作组现场帮助指导工作,提供技术、资金和物资支援,申请跨区域开展应急水源调度。统一接收社会捐赠,及时予以分配调剂。
(5)市气象局每日8 时报告雨情监测及天气预报结果,其间监测分析天气条件有较明显变化时,随时更新预报。
(6)市水利局每日8 时报告全市水情和旱情监测情况。
(7)市农业农村局每日8 时报告农业受旱和因旱造成损失情况。
(8)市城市管理局每日8 时报告城市居民饮水困难人数和因旱造成损失情况。
(9)市应急管理局每日8 时报告旱灾造成全市损失情况。
(10)旱灾影响地区县级防汛抗旱指挥部每日8 时向市防汛抗旱指挥部报告旱情发展、抗旱措施和因旱损失情况。
(11)市防汛抗旱指挥部成员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抗旱工作。
4.4.3 抗旱措施
市防汛抗旱指挥部立即启动制定的抗旱应急方案,包括抗旱水量调度方案、节水限水方案以及各种抗旱措施,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应对旱灾。除采取Ⅱ级和Ⅲ级响应条件下的应对措施外,还可采取以下措施:
(1)暂停高耗水行业用水;
(2)暂停排放工业污水;
(3)限时或者限量供应城镇居民生活用水;
(4)其他抗旱应急措施。
4.4.4 宣传动员
(1)由市防汛抗旱指挥部每天通过媒体向社会统一发布旱情信息,发布《旱情通报》报道旱情及抗旱措施。
(2)报刊、广播、电视和互联网等媒体,应及时循环刊播旱情信息,并呼吁社会捐赠捐助。
(3)新闻宣传部门开辟专栏、专题,宣传各地抗旱减灾措施,大力宣传节水知识,增强全社会节水意识,引导正确舆论导向,确保灾区社会稳定。
(4)各级防汛抗旱指挥部做好动员工作,组织社会各方面力量全力投入抗旱救灾工作。
4.5 响应结束
(1)当干旱程度减轻,按相应干旱等级标准降低预警和响应等级,按原程序进行变更发布。当极度缺水得到有效控制时,事发地的防汛抗旱指挥部可视旱情,宣布结束紧急抗旱期。
(2)依照有关紧急抗旱期规定,征用、调用的物资、设备、交通运输工具等,在抗旱期结束后应当及时归还;造成损坏或者无法归还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适当补偿或者作其他处理;已使用的物资按灾前市场价格进行结算。
(3)紧急处置工作结束后,事发地的防汛抗旱指挥部应协助当地政府进一步恢复正常生活、生产、工作秩序,修复基础设施。
5 应急保障
5.1 资金保障
(1)县级以上政府应当建立和完善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以及抗旱减灾要求相适应的资金投入机制,将抗旱工作经费和抗旱专项经费纳入年度财政预算,保障抗旱减灾投入。
(2)发生严重或特大干旱灾害,市、县两级防汛抗旱指挥部可以会同本级财政部门,提出增加抗旱应急经费的具体意见,报本级政府批准。
(3)县级以上政府应当建立抗旱调水补偿机制。跨行政区域调水的,调水受益者应当给予调出水源者合理补偿,上级政府可给予补助。
5.2 物资保障
市、县两级防汛抗旱指挥部应当根据抗旱需要储备必要的抗旱物资,并按照权限管理与调用。对储备的抗旱物资,要按规定登记造册,实行专库、专人管理,并明确调运管理办法,严格调运程序。抗旱物资的调用,由本级防汛抗旱指挥部根据需要负责调用。石油、电力、供销等单位应当制定具体措施,优先保障抗旱需要。抗旱减灾结束后,针对抗旱物资征用和消耗情况,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各级财政应安排专项资金及时补充到位。
5.3 水源保障
市、县两级防汛抗旱指挥部要督促城乡供水部门和水工程管理单位加强对水源和抗旱设施的管理和维护,在重点地区、重点部位落实应急备用水源,确保城乡供水安全。特别是干旱缺水城市,要根据实际需要,划定城市生活用水水源,当发生严重或特大干旱时,严格限制非生活用水,储备必要的应急水源;对容易出现农村饮水困难的地方,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商农业农村部门,根据当地的水源状况,调整农业种植结构,控制农业灌溉用水,预留必要的饮用水源。
5.4 队伍保障
当发生旱灾时,应急队伍的任务主要是调运应急水源、开展流动灌溉,进行抗旱设备的维修、配套,为饮水困难的地区送水等。在抗旱期间,地方各级政府和防汛抗旱指挥部应组织动员社会公众力量投入抗旱救灾工作,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参加抗旱救灾的义务。市、县两级防汛抗旱指挥部应及时组织抗旱服务组织深入旱情严重的地区,为农村群众提供解决人畜饮水困难、流动灌溉、维修抗旱机具、租赁抗旱设备、销售抗旱物资和抗旱技术咨询、推广抗旱新技术、承担应急供水等任务。
5.5 医疗卫生保障
卫生健康部门负责旱灾区疾病防治的业务指导;组织医疗卫生队赴灾区巡医问诊,负责灾区防疫消毒、抢救治疗、运送伤员等工作。
5.6 治安保障
公安部门主要负责做好旱灾区的治安管理,依法严厉打击破坏抗旱救灾行动和工程设施安全的行为,保证抗灾救灾工作的顺利进行。
5.7 社会动员保障
(1)各级防汛抗旱指挥部应根据旱灾的发展,做好动员工作,组织社会力量投入抗旱。
(2)各级防汛抗旱指挥部的组成部门,在严重旱灾期间,应按照分工解决抗旱的实际问题,同时充分调动本系统的力量,全力支持抗旱救灾和灾后重建工作。
(3)各级政府应加强对抗旱工作的统一领导,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动员全社会的力量,做好抗旱工作。在抗旱的关键时期,各级抗旱行政首长应靠前指挥,组织广大干部群众全力抗灾减灾。
5.8 技术保障
(1)充分利用旱情监测预报系统、灾情分析评估系统和抗旱调度决策支持系统为抗旱工作提供技术保障。
(2)各级防汛抗旱指挥部应建立抗旱专家库。当发生旱灾时,由防汛抗旱指挥部统一组织,为抗旱指挥决策提供技术支持。
5.9 信息宣传
旱情、灾情及抗旱工作等方面的公众信息交流,实行分级负责制,由本级防汛抗旱指挥部通过媒体向社会发布。抗旱的重要公众信息交流,实行新闻发言人制度,经本级政府同意后,由防汛抗旱指挥部指定的发言人,通过本地新闻媒体统一向社会发布。
6 善后工作
发生旱灾的当地政府应组织有关部门做好灾区生活供给、卫生防疫、救灾物资供应、治安管理、恢复生产等善后工作。
6.1 救灾救助
在遭受旱灾影响的地区,各级防汛抗旱指挥部的成员单位应按照职责分工,及时做好旱灾救助工作,妥善安排好受旱地区群众的生活,并帮助群众恢复生产和灾后自救。
(1)应急管理部门负责遭受严重旱灾群众的紧急救助,应及时调配救灾款物,组织安置受灾群众,做好临时生活安排,保证受灾群众有粮吃、有水喝,切实解决受灾群众的基本生活问题。
(2)卫生健康部门负责调配医务技术力量,抢救因灾伤病人员,对污染源进行消毒处理,对灾区重大疫情、病情实施紧急处理,防止疫病的传播、蔓延。
(3)农业部门负责种植业结构调整,科学规划合理布局作物种植结构,采取切实可行措施,加强田间管理,抓好种子、化肥等农资的协调供应,指导落实好改补种,做好农业救灾和生产恢复工作。旱情缓解后,市、县两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水利工程进行检查评估,并及时组织修复遭受干旱灾害损坏的水利工程;市、县两级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将遭受干旱损坏的水利工程,优先列入年度修复建设计划。
(4)根据救灾工作需要,在行政区域内组织动员社会各界开展救灾捐献活动。
(5)当地政府应组织对可能造成环境污染的污染物进行清除。
6.2 灾后工程修复
在抗旱结束后,应及时拆除河道、渠道临时拦水建筑物,恢复河道、渠道等原有功能。督促各地及时回收临时抗旱机械,加强养护和管理,以备下次干旱时使用。
6.3 抗旱工作评估
旱情缓解,预警解除后,市、县两级防汛抗旱指挥部应当及时组织有关部门对干旱灾害影响、损失情况以及抗旱工作效果进行分析和评估,征求社会各界和群众对抗旱工作的意见,从抗旱工程的规划、设计、运行、管理以及抗旱工作的各个方面提出改进建议,以进一步做好抗旱工作。
7 预案管理
7.1 预案编制与修订
本预案由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负责编制和解释,及时组织预案评估,并适时修改完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及时修订应急预案:
(1)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上位预案中的有关规定发生变化的;
(2)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及其职责发生重大调整的;
(3)面临的风险、应急资源发生重大变化的;
(4)在旱灾实际应对和演练中发现问题需作出重大调整的;
(5)其他需要修订应急预案的情况。
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采取分级负责的原则,组织预案宣传培训。宣传培训工作应结合实际,采取多种组织形式,定期或不定期开展,每年至少组织培训一次。要科学合理安排课程,增强针对性,提升各级旱灾风险防范意识和应急处置能力。
7.3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